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吗?

编辑同志:

  2014年10月9日,我入职某公司担任司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我缴纳了一万元风险抵押金。2015年5月2日,我在工作中正常驾驶的汽车和一辆违章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责任相对方刘某向公司进行了全部赔偿。2016年10月9日我和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没有续签,但是当我要求公司向我返还一万元风险抵押金时,该公司说一万元风险抵押金已经用于汽车的修理,我无权要求返还。请问:公司有权收取风险抵押金吗?

山东 冯志

 

冯志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某公司向您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系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向您返还一万元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