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房屋毁损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一套商品房,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交付给赵某,但我未按约定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房价涨了想多卖点。于是我又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给孙某,赵某和孙某都向我支付了房款。我因个人原因,在与赵某约定交付房屋的期限后,还没给他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该房因为地震毁损了。现在赵某和孙某都要求赔偿,交付违约金。我认为,房屋毁损是因为地震,我没有责任。请问:我该赔偿吗?
吉林长春 刘兴
刘兴读者:
您与赵某与孙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您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赵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赵某应承担该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其次,因您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孙某,导致您不能将房屋过户给赵某,您构成因自己原因而导致的事后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故赵某可向您主张所有权转移不能的违约责任。孙某不承担房屋灭失风险,因为房屋未交付给孙某。虽房屋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该灭失发生在交付期限届满后,表明房屋不能交付是因为您将房屋交付给赵某造成的,是因为您违约而导致的,不能免除您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赵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因为您事后履行不能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存在合同订立时的欺诈、胁迫等原因,故赵某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因您不能交付房屋,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