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同志:

  去年,一家公司因为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借了我公司200多万元,这家公司的老板写了借条,盖了公司公章,现在已经过了还款期,但是还没还钱。这家公司就只有老板这一个股东,这个老板名下还有很多套房,因为不确定这家公司有没有财产,请问:可以让这个老板还钱吗?

河北邯郸 李静

 

李静读者: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借贵公司钱的主体是这个老板独自投资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他就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他不能证明这个事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所开公司欠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