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公司辞职的经理在我店的消费,客户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市海淀区一家餐厅的经理。李某是一家客户公司的销售经理,自2014年起,常年在我店签单消费。2017年12月底,我拿着2017年下半年李某签单的餐费发票到客户公司结算,被客户公司告知李某已经于2017年9月辞职,所以在2017年9月之后产生的餐费,客户公司不同意承担。请问:我店是否可以要求客户公司支付9月份之后的餐费?

北京 杨小刚

 

杨小刚读者: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该规定,若李某常年于您店签单消费,且您的客户公司对该种签单消费的行为亦予以认可,则证明李某就签单事项具有客户公司的代理权。而在其代理权终止后,其仍进行签单消费,且您对其离职的情况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客户公司应向您支付9月份以后的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