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性骚扰,应该如何追责?

编辑同志:

  2018年年初,北京某高校爆出的博导“性骚扰”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事学校也对加害人予以了撤销行政职务、取消教师资格等处分,总算给被害人一些公道。请问:这些潜伏在职场、学校、邻里等各处的“黑手”应当如何规制?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大连 陈雅

 

陈雅读者:

  目前,我国尚且没有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通常理解的“性骚扰”是指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以性为内容或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事实上,性骚扰不仅仅以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构成,通过语言、发送手机短信等都可能构成,其所侵害的是“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尚且无法找到明确的、具体的调整“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但可以找到一些隐含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予以运用。具体参照如下:1.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