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编辑同志:

  我2016年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被派遣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派遣公司与我续签至2018年3月9日。2018年2月26日,派遣公司向我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我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订。我认为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派遣公司认为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我有权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北京 王大林

 

王大林读者: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条款并没有对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因此,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您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要求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