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共有房屋,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吗?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6年年初,我与张某二人共同投资购买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一套商铺,我出资7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从购买商铺至今,商铺所在区域客流量一直较小,商铺租金价格较低,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我准备将商铺对外出售,但张某不同意。请问:我有权自行出售商铺而不经张某同意吗?

天津  闫三

 

闫三读者: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您出资70万元,应占商铺70%的份额,该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根据上述规定,该种情况下,若您与张某约定按该份额共有,且双方对处分权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您有权自行处分该商铺而不必经过张某同意。但若您与张某存在份额上的其他约定或存在不允许单方出售房屋的约定,该约定对您二人均有效力,应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