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期间上班不慎摔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的同事张某2017年9月被单位派往北京市怀柔区某希望小学,参与为期半年的支教活动,支教期间住在离学校不远的家属区。2017年12月,张某乘公交车前往学校上班,下车后在车站下台阶时不慎摔伤。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北京  张莉

 

张莉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据您描述的这种情形,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由于工作原因,但是对于支教活动的性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存在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上述规定将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进行处理,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因工外出期间,而应当属于正常的上下班。因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于张某的个人原因摔伤,并不是他人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因此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综上,外出期间的工伤必须满足“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这两个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