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发放吗?

编辑同志:

  2018年1月,我与一家网络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入职当天,这家网络公司要求我签订了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我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意公司将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于每月直接支付给我本人。”我作为弱势群体,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才被迫在《承诺书》上签了字,该《承诺书》并非出于我真实的意愿,是“霸王条款”。请问:这份《承诺书》有效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山西 董姝

 

董姝读者: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措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不得以自愿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次,用人单位负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或者放弃。因此,您就职的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和义务,与您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自始无效的。针对公司的行为,您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社保机构投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