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可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吗?

编辑同志: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2012年,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儿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00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800元。”郭某于2015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现母亲张某诉至法院,希望随次子郭乙生活,其他子女给付赡养费。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请问: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河南  刘航

 

刘航读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赡养义务。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曾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张某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