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限制女员工结婚生育的权利吗?

编辑同志:

  我2016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其签订了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更好地履行合同,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如不遵守即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7年2月14日,我和男友领取结婚证,并进入“隐婚”的状态,2017年12月17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纸包不住火”,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在12月20日告知公司自己结婚并怀孕的事实。公司老板知道后大发雷霆,并当场表示辞退我。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北京 齐晓倩

 

齐晓倩读者: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A公司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A公司不得单纯以您怀孕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A公司拒绝,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