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华人夫妇如何在国内进行离婚诉讼?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儿都是美籍华人,年轻的时候在美国登记结婚,年纪大了回国定居,现已经在上海某区定居13年。近些年由于我们夫妻二人感情出现问题,想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请问:我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是否涉及适用美国的法律?

 

上海 王嫣

 

王嫣读者:

  您直接向您居住地所属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可,诉讼中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一般的离婚案件,我国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起诉时,公民已经离开原住所地在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您夫妻二人已在上海某区定居13年,故离婚诉讼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属的法院提起。另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若您直接在居住地所属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