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一定是赠与吗?

编辑同志:

  2011年,我与王某结婚,我的父母考虑到我与王某没有能力独自购房,他们在2013年为我与王某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2014年,我与王某育有一子,因工作繁忙,将孩子交给我的父母看管。其间,我与王某偶尔会给父母寄去生活费。但之后因为王某失业,我的工资又不多,就一直未给父母生活费,再因其他家庭琐事,我与父母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于2016年开始,父母开始向我索要之前的购房款,其认为之前的购房并非是对我与王某的赠与,而是借款关系。请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吗?

北京  李芳

 

李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例如,若您的父母在为您购房时,与您签订了借条等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时,则对您与父母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高度证明力。因此,不能笼统认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的出资一定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