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是否合法?

编辑同志:

  为了了解自家宅基地范围界址,我向某部门申请公开我集体用地建设使用证的原始登记资料、宗地图、四至及附图,但某部门却告知我,我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公开范围,经与相关部门调查,该证的原始登记资料保存于各试点镇政府,由于当时试点发证工作没有明确要求保存原始登记资料,所以镇政府未保存此类信息,以不存在为理由拒绝提供。请问:这样的告知书是否合法?

郑州 杨瑞

 

杨瑞读者:

  根据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某部门颁发。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县级某部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就申请公开的某部门信息仅向相关部门发函查询,而没有对本机关内部的信息进行检索,未能尽到查找义务,所以该部门作出告知书的依据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