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属于“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在北京某私企的人力资源部工作,小张和小王都是我们单位的同事。前天,小张一大早来上班就和另一名同事大声聊天,影响了小王的工作。小王就让他小声点儿,可能语气上冲了一些,小张听到后非常生气,和小王打了起来。医院诊断,小张鼻骨骨折,肋骨也受了伤。小张说他这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属于“工伤”,单位得赔偿。请问: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属于“工伤”吗?

北京 郭天

 

郭天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考虑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职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虑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本案中,小张与小王因私事发生争执后被打伤,其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工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