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后学生未去学校而失踪,学校是否应担责?

编辑同志:

  我长年在外打工,儿子和奶奶一起生活。儿子14周岁上初二时,某天因不听话班主任批评了他,过了两天,他离开家后一天都没有去学校上课也没有回家,奶奶就到学校找班主任,并告诉老师他从离家上学后一直都没有回家。老师就带她去寻找,可是都没有找到,至今也未发现我儿子的下落。后来,我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成功。请问:我儿子失踪并被宣告死亡这个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沈阳 朱林

 

朱林读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您儿子已满14周岁,属于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尽教育、管理的职责。未到学校上课,学校没有及时与奶奶联系,也未通知您,致使您儿子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作为教育、管理者的学校,确实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过错的民事责任。但是您是孩子的父亲,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长期在外打工,把其交给年迈的母亲看管、生活,导致孩子既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同时也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最终造成孩子失踪而被宣告死亡。您和学校对这个事件都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看法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