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编辑同志:

  去年8月,我与北京通州某村村民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以80万元价款购买他在村里的一处宅基地房屋。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向他支付了20万元首付款,其余款项约定今年年底之前付清。去年九、十月,通州的房价涨得很高。正当我高兴时,王先生打电话说他不想卖房子了,愿意加一部分利息把钱退给我。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近,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可是,我听一个朋友说因为我不是那个村子里的人,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北京 李明军

 

李明军读者: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北京法院认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上,因您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后应当回到未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所以,请您考虑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