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编辑同志:

  2016年1月,我与翰浩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订立后,公司为我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了相关费用。2017年4月,在未婚的情况下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决定生下这个孩子。于是在2017年11月我向公司申请产假,但是公司的答复是未婚先孕不符合休产假的规定,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同意我申请事假,且在事假期间没有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北京 齐晓倩

 

齐晓倩读者:

  产假是对怀孕女职工身体健康的保护,无论是否符合生育政策,原则上怀孕的女职工都有休产假的权利。但是,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未婚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综上,您所在的翰浩广告公司应当批准您休产假的要求,但是因您属于未婚生育,故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