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乡土司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它糅合了基层司法职能和部分行政职能,还兼具纠纷解决职能与法律服务职能。人民法庭等司法机构作为践行乡土司法的前沿阵地、基层法官根植农村作为乡土司法的践行者,在乡村司法体系中均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日益显现,如人民法庭便民功能严重缺失、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角色缺位、办案方式机械无法满足乡土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等 。

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型,使我国部分地区呈现法律现代性实现进程的“差序格局”,如何因地制宜走出一条适应社会转型和国家转型的时代需要、同时又满足国家治理的政策要求、迎合乡土社会对司法公平正义需求的乡土司法模式,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和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