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新成就(四)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明确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改革以来,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率、刑事辩护率、当庭宣判率明显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落实,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得到强化,背离刑事诉讼规律的错误理念和做法显著减少,回归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司法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等“三项规程”,积极部署试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合理确定并逐步扩大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范围,认真落实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严格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积极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率。积极推进依法裁判实质化,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使当庭宣判逐步成为司法常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发布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刑事抗诉等工作指引,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改革完善公诉制度,强化公诉在刑事指控中的主导作用,重塑公诉核心职能。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积极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四)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检察机关修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完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加大权利救济保障力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就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或者变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深化刑事速裁改革试点。20148月开始,北京等18个城市217个基层法院、21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两年来,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5254054572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10日内审结的占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92.35%,比简易程序高65.04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6.05%,比简易程序高41.22个百分点。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2016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坚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是否从宽及其幅度。

  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设置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将危险驾驶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刑种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指定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规范量刑、罪刑相适、罚当其罪,试点法院刑罚裁量更加均衡。

  修改完善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促进法庭更加开放、便民、文明、安全,让法庭成为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场所。自20152月起,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审,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监狱的囚服出庭受审,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

  完善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机制。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全面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出台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等一系列制度,修订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多警种合成化作战、一站式办案机制,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规范化改造基本完成,并建成3500多个办案中心。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落实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的“四个一律”(即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一律有人负责看管、一律有视频监控并记录)要求,确保执法安全,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适用逮捕措施等专项调研检查和网上执法巡查。

  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2013年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累计解除174.5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突破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万多人,社会志愿者67万多人。

(五)践行司法为民

  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5月,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极大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立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2016年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6302994件,同比增长12.48%,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各地法院普遍简化立案程序,采取立案告知书、一次性补正清单、限时答复等方式,努力保障当事人一次性成功立案。

  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年龄上升、学历下降”“随机抽选产生”的要求,如期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截至20176月,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5383人,比改革前新增11734人。试点法院全部人民陪审员中,基层普通群众11681人,占比达75%以上;高中学历4666人,占比33.3%;高中以下学历785人,占比5.1%。合理确定参审范围,设置参审案件上限数,尝试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细化参审工作流程,逐渐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数量”转变为关注陪审案件“质量”,人民陪审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参审质量和效果有所提升。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81772件,其中,民事案件64917件,刑事案件11642件,行政案件5213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7月以来,北京等13个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7903件、提起诉讼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起诉案件中,法院已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正式建立。

  加强诉讼服务建设。全国99%的法院建立了诉讼服务大厅,2200多个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800多个法院开通诉讼服务手机APP1900多个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各类服务平台,人民群众可以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在线调解、信息查询、递交材料、网上阅卷、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检察服务大厅在全国全面推开,统一整合控告申诉举报接受、来访接待、远程视频接访、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接待律师、律师阅卷、法律咨询、检务宣传、12309举报电话等功能。

  深化涉诉信访改革。各级法院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集来访接待、来信办理、视频接访、网上申诉、案件评查五大功能在内的涉诉信访大数据平台初步建成,实现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互联互通。2016年,全国法院通过该平台录入处理来访155.7万件次,来信82.4万件次,视频接访1.4万件次,办理网上申诉1.2万件次,评查案件6330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发布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司法瑕疵案件处理办法,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建成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基本实现老百姓不用赴省进京就能向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反映诉求。

  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年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各地探索设立执行裁判庭或专门合议庭,统一行使各项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或执行庭负责,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执行网络查控机制,与公安部联合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控协作机制,全国超过3100个法院开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60多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搭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网络,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信息公布在网络上,限制其出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2014年、2015年,中央与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六)强力推进司法公开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全国所有省级法院全部建成辖区内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实现了全国审判信息的全面覆盖和统一对接。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凭有效证件号码随时登录查询、下载相关案件的流程信息、材料等,程序性诉讼文书可以通过网络电子送达。

  推进庭审活动公开。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已有1389家地方法院联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实时选择观看全国法院正在直播的案件,真正实现了庭审信息的全面覆盖、实时互联和深度公开。截至2016年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9万件,观看量突破17亿人次。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680万份,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晒出了公平正义,也倒逼法官、检察官提升办案质量。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将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四项公开信息予以整合,统一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44万人次,被执行人信息4065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2916万人次。各地法院普遍开通执行信息公开网,实现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联通对接,数据实时更新。

  推进检务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4年全面建成并应用四级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49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25万余条、法律文书201万余份。2015年全面部署电子卷宗系统,将纸质案卷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方便律师查阅复制。2016年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及律师推送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单向宣告向双向互动转变。

  深化狱务公开。20154月,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提升监狱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监狱严格文明执法的程度。

(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014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在2017年年底以前,全国监狱与法院、检察院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要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建立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制度和典型案例定期公布制度。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的性质、适用要求,统一全国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标准,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规定,明确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和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加强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环节源头监控。为避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201511月,公安部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受立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各部门受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管理和及时纠错。目前,31个省级公安机关出台了受案立案改革实施意见,辽宁、上海、江西、湖北、湖南等18个省级公安机关增设了案管机构。通过改革,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了对受案立案环节的源头管控,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数明显下降,反映受案立案问题的信访数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

  严格规范司法人员业外行为。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八)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

  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法院“一网通”,201611月实现了全国3520家法院、9277个法庭和39个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为实现人民法院网络全连通、数据全覆盖、业务全开通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全国已建成2万余个科技法庭,2160余套远程讯问系统,全国98%的法院建成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大屏幕、导视台、查询机和联网电脑等信息化设施得到普遍应用。

  推动各类信息化平台优化升级和深度应用。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拓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网上公开等便民服务。全国99%的人民法院建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审判活动主要流程节点信息的网上流转和卷宗的数字化管理,实现审限预警、进程监控、风险评估、质量评查。检察院系统正在建设覆盖四级检察院的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六大平台”,实现对检察工作全流程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实时交换。

积极探索大数据手段提升办案质效、服务司法改革。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机器学习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大数据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司法办案、司法管理、司法服务、司法改革等各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程留痕、实时监控的优势,对执法司法流程进行科学再造,在不同政法单位之间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在各个政法单位内部建立全机关、全员、全过程的宏观监管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促进了执法司法公正廉洁。20178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优化司法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理效率,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极大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守法和法治社会建设迈出新步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民法治素养有了新的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共享法治社会建设成果。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并实施《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必修课,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得到提高。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全过程。通过在执法的过程中精准普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并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法治教育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宪法教育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为重点,将法治教育覆盖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各阶段,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完善法治教材体系。有效增强了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为遵纪守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律服务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制定并实施《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2015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点向城乡社区延伸。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逐年增加,从2013年的16个亿增加到2016年的21.2个亿,通过向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律师工作取得显著成就。2015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在我国法治发展史上是第一次。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制定并实施《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的各项举措。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30万,律师事务所2.5万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严格遵循《律师法》以及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执业监督。

  完善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定纷止争作用。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2016年全国251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20.8万件,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

  大力发展公证服务业,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公证执业管理,努力开拓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得到较大提高。全国目前有公证处3000多家,公证员13000人,多年来年均办证量保持在1000多万件。制定《关于加快解决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问题的意见》,采取措施统筹城乡、区域公证服务资源,推动公证服务业均衡发展。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司法鉴定管理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同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司法鉴定投诉量、投诉率持续下降。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872家,司法鉴定人54198人,2016年完成鉴定案件213万余件。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得到较大发展。各地积极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和帮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法律援助和服务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正在逐渐得到解决。

  涉外法律服务业得到较大发展。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得到健全,培养了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了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