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学界探讨食品安全依法治理问题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在杭州举办第四届食品安全法高峰论坛,探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依法治理问题,并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配套体制机制”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提供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

  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祥华提出,科学研究与科学结论对于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科学发展、政治影响、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的作用,现代社会中科学家所得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结论有时会被大众质疑。为了保证科学为政治决策提供正面支持,应保障科学的民主化和决策的公开透明。他建议提供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积极引入同行评审,在共议中对实践形成共识。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敏表示赞同,认为科学家决策一定要信息公开,包括公开实验流程、实验数据。他认为科学家的信用危机是事实存在的。例如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农业部网站上有三十几位院士说是安全的,但是这些院士并非食品安全的专职研究者,在这种情形下以院士的头衔来回应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其结论不能不让人质疑。

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在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忆看来,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更多的是一种理念与导向,是解决现阶段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光靠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主体的自觉性,发挥各主体的职业功能。首先要实现中央和地方联动,其次要实行“五元联动”治理模式,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网。

一些专家建议将食品行业协会引入监管,以便更好地发挥食品行业生产企业的力量,清除食品行业中的潜规则,但前提是行业协会必须解决好独立性问题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议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食品信息公开体系、构建食品的企业内部追溯体系,构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监管的外部追溯体系,加重违法成本。

  在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马永双教授看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就像在马路上安装监控探头一样,对行人、车辆全程记录,起到一种威慑、监督作用。需要时相关监管部门、受害者可以提取留存信息,作为处罚证据或者求偿依据。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鼓励企业尤其是重点食品行业加快建立强制性追溯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应走向动态法治

  江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王琼雯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给整个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带来了理念上、制度上及保障上的巨大变化。在监管理念上,食品药品监管从建设静态的法治转移到了动态的法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由抽象变为了一系列具体的考核指标,并且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共治的开放性状态。在制度建构方面,应出台一批具体措施,以进一步落实监管工作。但也有专家指出,依靠行政力量抓好食品安全可能更有效,但也不能忽视多元监管、社会共治的做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卓冉认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非常重要。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制度作为信息公布制度中的一个子制度,主要是针对食品抽样检查制度所安排的一个后续工作。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互联网上开设了食品抽检信息公告专栏,还推出了手机终端APP“食查查”,但是这些平台的影响力较小,一般的公众可能对此了解不足,公众体验性也比较差。建议由国家权威部门建立一个信息公众平台,实时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风险紧急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调查、抽检、处理等信息。

  专家学者们还就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网络虚假食品谣言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建构食品安全法的规范体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无存在必要、传统食品能不能在地方标准下突破上位法以保证传统食品的传承、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过度谨慎可能造成不经济以及如何学习借鉴欧盟食品安全规制的改革等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