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等提请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等。

 

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发展

 

  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国家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草案在多个章节中将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医改的一些重要措施于法有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介绍说,立法有利于相关医改政策的深入推进和稳定持续。

  针对优质医疗资源存在“堵点”的问题,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各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办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明晰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

  草案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本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建立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立法拟明确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

 

  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将在辖区范围内被公开通报。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有如下情形,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本人申请辞去职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草案明确,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通知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立法对国际刑事司法

协助调查取证作出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2日审议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对我国向外国、外国向我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事项和程序作出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获取和查实证据,草案规定,获准在执行请求时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从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安排,不得实施任何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草案在“调查取证”专章中还规定,我国向外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事项程序、外国向我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在我国执行的程序和拒绝安排的情形,以及调查取证请求书的要件、证据材料和物品的返还等。

  草案同时规定,在我国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外国向我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两种情况下,提出、接收和处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程序、请求书要件、我国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附加条件、结果通知等。

此外草案还明确,我国向外国提出送达文书请求的程序、外国向我国提出送达文书请求在我国执行的程序,以及送达文书请求书的要件、送达文书的范围和效力等。

  草案还规定,我国向外国提出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的程序、请求书要件,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及其作证费用和津贴,以及移送在押人员作证等,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移送在押人员作证请求在我国执行的程序,以及请求书要件等。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