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千万借款为何难执行
2017年12月18日,河北籍商人聂有财向本报诉称,按法律规定,我的执行款应按查封顺位立即发放。但衡水中院执行局在执行银行抵押贷款、首封执行款后,对我的1600余万元应执款项,故意拖延5个月之久,至今不予执行。
2013年4月26日,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江集团)向河北籍商人聂有财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于当日转账至海江集团会计王素相的账户中。
2014年2月21日,聂有财作为出借人,海江集团作为借款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景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三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聂有财向海江集团提供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为3.3%,海景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后双方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聂有财将海江集团及海景公司诉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桃城法院)。
2016年8月23日桃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聂有财借款本金95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桃城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称,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1013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16910138元的财产。
同日,桃城法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衡水中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衡国用(2015)第42号土地在你处的拍卖款中的16910138元”。
聂有财告诉记者,2017年7月7日,衡水中院执行局对上述土地[衡国用(2015)第42号]进行拍卖,得款3.053亿元,该款于7月12日缴存入拍卖账户,衡水中院执行局分别于7月19日将银行抵押贷款、8月11日将首封执行款发放完毕,剩余款项约1.8亿元。
聂有财称,“衡水中院执行局在执行完银行抵押贷款、首封执行款后,却停止了。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给出三种意见,第一种是按照轮候查封顺序执行,第二种是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分配,第三种是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三种意见需要上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我属于轮候查封顺位的第一人,同时我也是协助执行的顺位第一人。从拍卖得款至今5个多月过去了,但衡水中院迟迟未能执行到位,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二次损失谁来承担责任?”聂有财如是说。
2017年12月19日,就上述问题,衡水中院回复本社记者称:执行过程中,因我市中级法院办理的其他案件涉及同一被执行人,中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一宗,成交价款305383652.19元。本案结案后,尚余案款180054957.19元。因以衡水海景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仅中院所处置土地上的轮候查封为29件,申请协助执行的27件(均为轮候查封案件),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分配方案。
在采访中,聂有财告诉记者,为了能尽早将这笔款项执行到位,今年12月4日,桃城法院在得知“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为衡国用(2011)第0065号的另一宗土地拍卖得款3000多万元并于11月16日打入拍卖账户,而该块土地首封法院在石家庄中院”后,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石家庄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石家庄中院采取轮候查封的顺序进行执行,“因我排位靠后又没能执行到这笔款项”。
聂有财称,同一裁定执行案,石家庄中院前后只用了33天就发放完毕,而衡水中院至今仍未能执行到位,其作为让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