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检察官任职条件、职业保障等受关注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草案》新增20条内容,拟进一步明确检察官任职条件、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单独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重要内容。

  现行检察官法共1756条,《草案》调整为876条,减少了9章,增加了20条,主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吸收进来,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指挥监督,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在第三章“检察官的遴选”部分,《草案》新增法律经历条件。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初任检察官须任检察官助理满五年。《草案》吸收了检察官任职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明确担任检察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在年龄条件方面,《草案》保留了目前关于担任检察官须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

  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草案》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关于检察官职务免除等问题,《草案》将“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增设为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属于降职而非免职情形。为此,《草案》增设检察官降职规定,即“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检察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检察官等级”。

  同时,为保证检察官公正司法,《草案》新增了一些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内容,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除了保留原来规定的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外,增加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除此之外,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草案》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为体现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草案》明确“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检察官等级采取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的方式晋升。

  另外,《草案》取消了现行检察官法“降级”处分种类,规定了检察官履职保障、工资待遇、抚恤优待、退休等制度,以及检察官员额可以根据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