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现代化、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已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司法制度向国际靠拢,逐步树立法院的权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是从制度上确立了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由于体制、制度、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现实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束缚,法院管理方面的行政化,审判权的地方化和利益化,审判权监督的不规范化和无序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一、影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因

  当前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既有法院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法院系统内部自身体制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财政体制的原因

  法院的办公条件和装备的好坏、办案经费的多寡、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的高低等等往往均取决于本级政府所给予的经费的多少。这种财政体制使统一的审判权被行政区域分割开,难于摆脱地方行政干预,

  (二)领导体制的原因

  一些上访案件、重大案件、群众关注的案件和社会敏感案件时,党政机关往往从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安抚群众等角度协调法院审判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个别领导还将组织监督变成个人监督,存在人为干预、过问涉及亲属或朋友的案件,带有一些特权思想的反映,使法官难以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件。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倘若这些部门真的有人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或明或暗的方式过问、干扰法院的审判,法院有时是很难抗衡的。

  (四)审判独立概念不具体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审判独立是指法院整个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不是法院独立,也不是法官独立,操作上缺乏具体对象。

  (五)工作程序方面

  一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职权范围不够明确具体,使审委会成了个别法官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二是拥有案件最终决定权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而是由院长、庭长签发,从而造成权责不明和有时的滥用职权。三是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但现在法院的工作主要由上级法院考核,这就难免造成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到上级法院下一步的考核,要考虑到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过多地考虑上级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六)执法不严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法律应受到制裁而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而致使作假证、不依法协助、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侮辱殴打法官事件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妨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

二、建议

  要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独立审判问题上真正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建议如下:

  第一,实施独立的司法预算和编制,为审判独立的真正到位创造合适的外部条件。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第二,正确处理四种关系。一是法院与党委的关系。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影响面广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到党委的有力支持;二是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三是独立审判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审判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但在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要求法院也要积极参与,这就要求法院在提前介入案件时,不主观、不定性,保持清醒头脑。四是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案件公正审理需要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是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秉公办案,不受舆论压力影响。

  第三,正确处理好法院内部及上下级的关系。重点改革严重困扰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请示汇报制度,正确树立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方式,确保审级独立。

  第四,将独立审判之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具体而言,应对法院内部的业务庭这一层次的机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其职能,缩减其数量;取消法院院长对法官所审案件的审批权,对法官以独任制或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的案件,主管院长、庭长不再予以审批。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实行“隔离式”审判模式,断绝当事人庭前与主审人接触的渠道,保证司法公正。

  第五,应当着力提高法官待遇。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实行高薪养廉,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并使其能抗拒腐蚀。

  第六,切实改进当前信访体制。信访问题应当回归到法治解决的途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并且在经过一定的申诉途径后,不能通过信访来解决。信访应当严格执行信访终结机制。(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