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司法改革 “证人出庭”成常态
浙江省温州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突破口,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被誉为“温州经验”。
11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温州中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此案引起舆论关注的不仅是温州“两院”一把手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诉人以及公安局长率市公安局班子成员等80余名民警旁听庭审,还有两名办案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两名民警的作证对法院合议庭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温州,证人出庭量和出庭比率遥遥领先全国其他地区,这是为了保证每起案件每个证据经得起庭审检验。这也是温州司法改革落地的突破口。
从2014年始,温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试水,形成了“温州经验”,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肯定,成为引领全国政法界的一面旗帜。
今年1月,浙江省全面推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温州模式”。11月14日,浙江省在温州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温州模式”。
让证人出庭作证
在11月10日审理的这起故意杀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22日,在温州市鹿城区某网吧内,刘某与郑某发生口角并殴打。网吧报警后,民警现场调解,刘某赔给郑某300元。
民警走后,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剪刀,捅刺郑某颈项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郑某捂住伤口逃离,刘某追上去,猛踢郑某头部,拿回之前赔付的300元,后逃离现场。郑某在被送医院途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郑某辱骂刘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向法庭申请当时调解双方纠纷的双屿派出所胡警官到庭作证。如果律师说法成立,则会影响刘某的定罪量刑。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庭审时,胡警官以及该案的侦查人员李警官被传到庭作为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
在中国,尽管刑诉法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也有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实际上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证人证言往往都是在法庭上宣读过场。
温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任国权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证人不出庭,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交叉询问等效果都大打折扣。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裁判者查明案件真相形成内心确信,让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在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同时又确保公正在法庭上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呈现,从而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实质化是其核心,其本质是被告人的罪责在审判阶段以庭审的方式解决,也就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中国,庭审往往出现形式化,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调查,而是通过庭审之前或者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庭审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可有可无。实践证明,庭审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化,其他所有的诉讼程序运转都会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转”,程序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严重者势必酿成冤假错案。
证人出庭作证,被作为温州市司法改革落地的突破口之一,也是温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突破口之一。从2014年11月起,温州开始“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的改革试点。
证人出庭全国领先
温州市中院联合温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警察、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本涵盖了各类型的出庭作证人员。
其中证人出庭的费用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监督考核、证人保护等等都被一并解决。
长期以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很大原因是害怕被报复。温州法院除了与警方联手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外,采取隔离装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裁判文书中不披露真实身份等措施,来消除证人的顾虑。现在,温州市两级法院都设置了隐蔽作证室。证人在庭审结束后即可签字领取补助。
温州法院还尝试发禁止令保护证人,温州瓯海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强奸案时,针对犯罪嫌疑人两名亲属骚扰、威胁证人情况,对他们发出两张证人保护禁止令,明确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违令则处罚。
除民警出庭作证被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考核外,温州市委还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项目,并确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进行监督,让民警出庭作证成为常态。温州市为此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而11月10日胡警官和李警官的出庭作证就被视为两人当天出勤的一项工作。
从2015年1月至今年10月底,温州两级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已有215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中仅温州乐清今年就有47名警察。
2015年1月至今年10月,温州两级法院有8.34%的普通程序开庭案件通知证人到庭,实际有804起案件1300人出庭作证,实际到庭率62.02%。作证的既有普通证人、被害人,也有鉴定人和专家证人。
“温州法院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更需勇气担当的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使得越来越多的关键证人走上法庭,证人出庭量和出庭比率遥遥领先全国其他地区,形成了‘温州模式’。”温州中院院长徐亚农表示。
让每个证据经得起庭审检验
显然,这种突破使庭审中案件事实变得清晰准确,证据更经得起推敲。
在11月10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的故意杀人案中,就有这样的质证——
辩护人:请问证人,被害人当时怎么骂被告人的?
证人:只骂了一句就被我制止了。
辩护人:骂一句就被制止了?说明被害人的辱骂常人难以接受,导致被告人受刺激而情绪失控杀人,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自己存在过错。
公诉人:请问证人,被害人当时骂是羞辱人格的辱骂还是普通的口头禅骂人?
证人:是日常生活中的带口头禅的骂人。具体骂人内容由于时间过去太久,记不得了。
公诉人:被害人只是普通意义上的骂人,不属于刻意贬低他人人格的辱骂,这一情节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当天,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缓。
“证人出庭不仅有效帮助法庭认定争议事实,而且能有效补正瑕疵证据,还能帮助法庭分析和采信专业意见。更能排除非法证据,防范冤假错案。”任国权表示。
在温州中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涉案毒品2300余克,法庭经审查发现,其中超过半数毒品的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搜查时不仅无见证人、被告人在场,且搜查人员人数和资质存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合议庭将相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而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何某某盗窃一案时,辩护人提出四份讯问笔录系遭民警殴打后所作,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庭审中办案民警作证时无法说明案件中的重大疑点,公诉机关只好撤回起诉。
这种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控辩平等和充分对抗,用证据说话。因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也是温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
据温州中院统计,温州刑案的辩护率已经超过了97%,而温州中院一审刑案被告人的律师辩护率为100%。
这是因为温州市所有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都有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站,有120名优秀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自2014年以来,温州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一直高居浙江省首位。今年11月1日,温州又在国内率先启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改革倒逼公检法“变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倒逼温州的公检法“变革”。
为避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导致改革推进受阻,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好钢用在刀刃上”,温州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联合检察院施行简易程序集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并出台相应的操作流程细则,使轻微刑事案件从立案至法院判决的平均诉讼时限缩短为40.35天。
现在,温州的法官更新刑事审判理念,转变工作重心,倾向于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质证,核实证据疑点,证据裁判意识明显增强。
“庭审实质化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及审查、评析庭审意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就势必倒逼法官提升职业素养。”任国权表示。
温州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和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将证据核心理念向侦查环节传导,引导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按照庭审的要求和标准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
检察官将监督“下沉”到侦查环节,规范证据的搜集,履行审前过滤功能,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经过4年试点,2017年开始,温州市检察院在全市核查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截至10月底共核查64件,建议排除非法证据4份。
随着证人出庭数量增加,庭审变数加大,庭上询问次数增多与控辩平衡的强化,促使检察官和律师不断提升在庭上的交叉询问和辩论能力。
温州警方办案理念也从以前的以侦查为中心逐渐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规范取证为突破口,推进执法全程可视化,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室外执法活动,实现现场执法全程可回溯;通过在办案区、看守所、派出所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入所后人身检查、看守、讯问(询问)到出所活动轨迹的全程记录,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提升民警取证能力。
在温州市委常委、公安局长罗杰看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倒逼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转变取证方式、改革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
这种执法理念的转变在温州的这场改革中不断碰撞,但没有停歇,尽管困难和问题重重。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牛太升认为,庭审实质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程序保障,是诉讼法学的前沿课题。温州法院以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为切入点的改革经验,法理依据充分,实务推广可行,应得到各政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积极评价和努力支持。推广中遇到的困难,也将循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