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翻译的巴别塔

  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著的《小王子》中,有这样一句话,“你这儿的人,在一个花园里种满五千朵玫瑰,却没能从中找到自己要的东西。”寥寥数语,道出了现实世界的寂寥与落寞。

  这不仅让人想起了《创世记》中的巴别塔故事:远古时期,天下人口音、言语都一样。世人决意合力修筑通天高塔。由于没有语言隔阂,大家修建通天的巴别塔进展神速。上帝知悉后大为恼怒与惊惧,遂下界变乱了人们的口音。原先看似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的世人,由于语言不通,很快分崩离析,各散东西。

  这则故事常被视为解释世界上语言之所以繁多的注脚,不经意间却透露出翻译对于跨界的不可或缺性。在“车同轴,路同轨,书同文”的既成现实之下,法律之间的差异性是先天的,实不宜过度放大。世界本来就五彩缤纷,又何惧择善而从?丰富多彩并不必然排斥差异性,相反前者却是对后者最好的注脚。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在现代各国,任何所谓固有法的制定都得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愈深入探析和准确把握少年司法中的司法规律,便愈宜以更为自信和开放的姿态,通过加深对欧美相应理论与法律的研读来进行比较性发现,而非对域外经验避而远之。

美国少年司法底蕴深厚

  参照系在比较研究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关乎着内外两个世界纠结的破解。往往于对比中才知何去何从,也方能知晓取舍之道。对于少年司法而言,我们亦不能对异国立法、司法及执法的新近变化视而不见。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承认,少年司法的相互参照有时是不对称的,更多是出于对围城外世界的一空之探。

  在诸法域中,美国少年司法底蕴颇为深厚,其丰富的理论内涵浇灌出怒放而典雅的玫瑰,已然成为各法域在研习少年司法中皆几乎无法逾越的存在。连同联邦及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实有52套司法体系。除去联邦体系鲜有处理未成年人外,51套州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因不同地域与社会配套机制的天然联系,每个郡县都有着不尽相同的少年司法体系。尽管千差万别,但这些少年司法体系仍有着一定规律可循;正是由于隐藏其后的规律一致性,大体可统一归纳于美国少年司法体系。

  在浩如烟海的美国少年司法著述中,字里行间无不力透着不同学者对于少年司法理念敏锐而深邃的洞察力。透过一滴雨看世界,实践的法律与法律的实践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间或亦会背道而驰。即便是在美国本土,这厢自由派学者与保守派学者的嘴仗正酣,相互间不以为然;而与此同时,那厢立法却有可能与前者的论证相差万里。正是这些复杂多变的表象,使得长时间以来我们对美国少年司法时有雾里看花的模糊观感。

强调对未成年人归责性的认知

  百余年来,美国少年司法似乎总是处于变动中。不断成长、不断反复、不断衍变,美国联邦及各州未成年人立法也不断出现一些新动向,皆因地制宜、遭时为法、随事而制,以此来应对千差万别的新境况。以管窥豹,不难发现美国少年司法的立法,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州层面皆直接或间接指向了“衡平与恢复性司法”,既暴露出种种冲突及博弈,亦标示着刑事古典学派的某种回归:即不单单着眼于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也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置于更加突出且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开足马力,愈加强调对未成年人归责性的认知和践行。

  “走得越远,便离自己越近”,看似悖论,却是“无情的必然”。在法律文化碰撞的视角下,以法条为载体,这些枯燥无比的法条流露出中美少年司法在法律术语、法律推理和司法制度方面差异的深刻根源。前科封存、社会调查等大家极为熟谙的术语纷至沓来,其虽然源自美国,却有着与我们相干或不甚相干的涵义及运用。在滔滔的时代洪流中,少年司法立法的相互参照,特别是实际运行中司法规律层面的对比,对时下少年司法改革也未尝不是可资借鉴项之一。

  迥异于许多如流水般和谐韵律的外国文学,法律翻译向来是令人感觉枯燥乏味的,尤以缺乏足量中文背景阅读资料为支撑的少年司法法条为甚。翻开美国联邦及州少年司法法,字字珠玑。文字如此之近,文意却又如此之远。即便字里行间无一不是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但翻译和校对的过程很难说是轻松而有趣的。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北宋赞宁认为,“翻也者,如翻锦绮,背面俱花,但其花有左右不同耳”。对于法律翻译来说,此似乎亦大体适用之,直指见心。

  虽然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对每一个字词都进行了反复推敲,但是仍无法完全保证一定会言达真意。然而,透过这些枯燥的法律文字,大家仍可以具象且尽可能精致的以全幅画面勾勒出美国有关法域少年司法的概况,继而从中窥见美国少年司法的一些堂奥。无需过度诠释,每一部未成年人法律,无论是结构、逻辑及文字,相互间其都千差万别,但皆在传递着这样简单而直接的道理:努力创造和维系有助于孩童健康成长的环境,敦请后者勇敢且坚决担负起应有责任。

  在浮躁泛滥的当今,法律翻译大多数时候是不为人所待见的,“一名之立,旬日踟蹰”,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多不被大学各种绩效考评所认可,实在是甘苦自知。但在少年司法巴别塔的塔顶处,或有别样玫瑰等着关注少年司法的人去采摘。

  (作者系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