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就《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对网络药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央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