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将为网购“护航”

    “双11”狂欢之后,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保障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已经成为目前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二次修改的电子商务法被给予了更多期待。

 

  不久前,《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未来,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现状必将有重大改变,无论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权利与义务如何保障,还是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都将产生诸多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范竞价排名

强制明示“广告”

  长久以来,利用竞价排名诱导消费者的做法一直是一些电商平台经常采取的手段。这样的方法使得许多真正好的商品无法被消费者发现,而消费者能找到的基本都是通过拍卖竞价获取广告位置的商品。

  本次二审稿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内容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没有显著标明为“广告”。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这一新增条款意义重大。“很多用户在电子商务聚合平台上搜索商品时,商品排位对于购买决定有很大影响,如果平台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就应该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这样的商品有广告属性,而非基于销量、价格或者店铺信用等自然搜索结果。当消费者看到提示后,判断能够更加精确和全面。”

  此外,薛军还介绍,这样修改的好处还不只于此,通过未来电子商务法的明确,这个规则将会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之前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说明付费搜索产生的排名具有广告属性,但这样的说明只能算作一种部门规章,在实践中很难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如果以电子商务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则十分不同,因为法律的明确,在未来的审判与实践中,法院与消费者就可以引据更多的法律规制来支持这个条款。比如,在明确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的广告属性后,可以援引定性,运用《广告法》的相关规范进行规制。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相对于之前的一审稿,本次送审的二审稿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力度也在增强。二审稿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已经可以说贯穿于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的行为全过程——从选择商品下单购买,到商品运输配送,再到账号注销。诸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等等条款在本次二审稿中都有所体现。

修改平台交易协议

应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前些日子不断发酵的电商平台“店大欺客”问题,本次二审稿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与调整。

  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7日予以公示。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二审稿还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此,薛军认为,和一些商家相比,电商平台有着明显的优势谈判磋商地位。为了保护相关法律主体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二审稿保护商家,给平台施加更多义务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前提下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对于这样的看法十分赞同,他表示,平台规则影响到平台经营者权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出公平合理的价值要求。为了保证公平交易,应当新增监管机构对交易规则监督和审查条款。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也应属于市场监管的对象,所以应当审查交易规则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以防止因平台处于优势地位而出现的不公平条款。

自然人网店登记豁免范围扩大

  之前一直饱受争议的“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在二审稿中也有明确的解释。

  据记者了解,一审稿时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这样的规定,在一审稿出台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两方面意见争执不下。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应该继续放宽。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继续从严管理,应该参照下线工商管理模式实行统一标准的工商管理模式,不应该有例外。

  针对这样的争论,二审稿给出了统一的说法,对于有关工商登记范围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薛军表示,二审稿中对豁免项目表述的调整相对于一审稿更为准确,但也不是十分完备的。

  薛军告诉记者,实际生活中,如果按照现行二审稿的标准来判断,一些企业以及个人如果以豁免商品的名义来注册,销售的是其他产品,对于监管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很难界定。因此,薛军建议,应该在相关配套的实施条例中更为具体详细地列出区分名单,并具体规定虚假注册的违法后果。

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

  针对于平台经营者一直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次二审稿明确表示,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据了解,之前一审稿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当时,一审稿一经出台,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一审稿未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的法律后果,对平台的义务要求过低,甚至比不上《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标准。

  薛军告诉记者,他也是持这样观点的,惩罚力度过轻,并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次二审稿则不同,在二审稿中新增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此外,薛军认为,二审稿的另一个突破是,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去年12月,一审稿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电子商务法一审时就曾指出,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义务偏轻。他认为,该条款偏重保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没有加大力度去保护消费者。“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电商或卖家的责任,那就是‘应当知道’。”他表示,比如商品上面已经标明“高仿”,还有的以非常低的价格,大大低于正常品牌价格,来诱骗消费者去点击的,电商推脱说不知真假,那就属于“应当知道”。

  对此,薛军认为,按照现在二审稿的规定,电商平台“应知”或“明知”侵权,都需承担责任,意味着平台将承担更加全面的注意义务。

  “这样的改变,足可以说明立法原则发生了从‘避风港’原则到‘红旗’原则的变化,此后如果侵权的事实显而易见,平台经营者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这一修改意在打击网络售假等侵权行为,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利的。”薛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