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交易应重视可信化建设

  面对“双11”的狂欢,网购诚信依然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如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如何打造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系统?请听业内人士如何建议。

 

——对话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麻策

 

  

  又到“双11”。2017年是“双11”的第九个年头,经过9年的运作发展,“双11”已经成为集购物、娱乐、文化、科技于一身的终极体验式狂欢。

  然而,网络世界的虚拟性,脱离了原来人际社会的直观接触,人们并不清楚交易相对方的人格和诚信度。也是因为如此,大量的网络欺诈、信息泄露,以及新型法律关系开始困扰网络用户。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零售电商投诉占比76.24%,比例最高。发货问题、退款问题、商品质量、网络欺诈、网络售假、退换货难、虚假促销、客户服务、保证金不退还、物流问题成为2017年上半年全国零售电商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

  可以看出,诚信问题依然突出。如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如何打造诚信系统值得深思和探讨。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从网络交易可信化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互联网发展需可信交易环境

  2014年,麻策作为立法小组成员之一,全程参与了全国首部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过程。该《办法》于201551日起施行,其中有一章内容让麻策印象深刻,那就是关于可信交易环境的建设。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处罚记录等信息。

  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交易风险警示制度。

  同时,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页面或者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页面上公示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该《办法》还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篡改等。

  100多年前,当电刚被发明出来时,很多人其实是恐惧于它‘触电致死’的不安感,而当技术不断得以进步,电让我们进入了信息时代、智能化时代。互联网也是如此,互联网在其发展的前期确实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和令人不安,但是只要把互联网建设成可信的交易环境,它就能健康发展。”麻策说。

  不过,麻策对于杭州的这个《办法》实施以来的效果并不是很满意。他说,一方面这是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效力等级一般,其次相关条款总体上是对原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延伸,突破性有限。

  麻策进一步解释说:“尽管专门拿出一章内容来规范可信交易环境,但是这一章节,主要还是对相关商事主体展示、信用建设、信息收集等进行‘促进化’规制,因此实质性条款并不多,但可信交易环境的愿景是值得大力推广的。”

《电子商务法》值得期待

  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近日,该审议稿进入征求意见环节。

  其中总则中明确提出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对于这部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的法律,麻策非常期待。他认为,《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尽管是针对电子商务快速、国家层面立法难以跟上之下的一项有益探索,但在很大程度上该办法并不完全适用于全国,除类如平台上商家违法以及相关行政异地管辖可能涉及全国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外,其他方面的触角仍有限。

  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交易环境的可信化建设?麻策给出了两个方面建议:

  第一个方面是应当努力从技术上采取确保网络及个人信息安全等措施,能让用户放心进行网络的使用和购物,这类技术包括用户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分享,网络商家信息的明确标识以便让用户知悉交易对象所在,建立并形成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防止以技术方式不当干扰竞争对手经营等。

  第二个方面是应当努力从形式上保证网络规则的合法合规,网信部门以及各地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网络经营者,特别是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注册条款、交易条款和管理规则的管理,避免格式条款形成令人不安的霸王条款,从表象上即给予用户良好的用户体验。

  “期望电子商务法能够尽快通过,并在电子商务领域有适当前瞻性,不然法令一出又落后商业需求会令人遗憾。”麻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