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与商家纠纷不断 电子商务法修改应予以重视

  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商家反对电商平台“霸权”事件有了新进展。

  因认为红品爱家灯具、杭州红府家居等公司发布《不忍京东霸权退出声明》侵犯了其名誉权,京东商城已将几个公司诉至法庭,索偿500万元人民币。

  据悉,该案近期将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

  自今年下半年以来,有关反对京东商城霸权事件就开始不断发酵。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起,一些服饰品牌陆续开始撤离京东商城,迄今已有44家。其中女装品牌27,童装7,内衣3家,包括韩都衣舍、江南布衣、太平鸟、真维斯、GXG等多家国产知名服装品牌的官方旗舰店从京东平台上消失,海澜之家官方旗舰店也只剩下为数不多型号的男鞋。

  对此,记者就部分服饰品牌关店一事向京东有关部门求证,京东方面确认此事属实。京东方面表示,厂家关店原因多为“战略调整”“业务调整”,与其它无关。

  然而,来自一些厂家的声音却与京东的说法大相径庭。

  对于此次退出风波,有些商家选择直接发表声明直指京东商城存在“霸权”行为。95,世源灯饰在其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中国零售30年也未见像京东这样的霸道渠道商,我们不堪京东的霸权,宣布退出京东平台。”1天后的96,红品爱家灯饰在其官方微信发表的声明与世源灯饰的说法如出一辙。

  对此,由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主办“电商平台监管责任与商家权益保护”研讨会上,众多专家学者对于此种问题与现象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行业的发展规制问题一定要加以重视,既要保证平台的利益,同时又要防止平台的霸权行为,只有这样,行业才能健康向前发展。

6·18”促销引发退出风波

  夏天平,红品爱家灯饰公司的负责人,他最近被法院的传票弄得十分头疼。而事件的起因就是因为今年京东平台的6·18”促销活动。

  据夏天平回忆,今年京东6·18”促销活动前,公司运营负责人就跟他汇报,要求把商品价格调高一点。

  对此,夏天平表示质疑,为什么无缘无故要调高价格?运营负责人解释说,因为这次促销力度大,不调高价格会亏损好多。

  为此,夏天平对同行业进行了一次调研发现,许多商家的确是这么干的。可是,基于发展的考虑,夏天平并没有选择调价,他在与京东的沟通时,京东方面表示促销活动必须参加,这就意味着夏天平的公司必然面临亏损,为此,他选择了退出京东平台。

  之后,根据退出情况,红品爱家公司发布了一份声明表示,因为强制促销原因无法忍受而选择退出,并引来了一场官司。

  类似于红品爱家的公司其实不止一家,据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人士韩先生透露,他代理的生活快消品牌,大多都在京东平台上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韩先生介绍,以今年的6·18”促销活动为例,京东主要是买199100、买9950、买二免一、发促销券等形式。由于促销力度比较大,韩先生旗下的品牌大都为此承受了几十万元的亏损。

  而这样的亏损,在韩先生看来是被强制的。他告诉记者,当时京东有关方面在京东商家沟通群中要求,报名的商家必须全部商品全部参与活动,没有报名的商家默认报名,并且全部产品参加促销。

  正是由于这样的默许规制,使得韩先生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其所有商品参加了促销活动。

  对此,韩先生十分不解,他表示,互联网销售平台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商家应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迫使商家进行销售价格改变,行业有关部门应该对此加以重视。

法律缺失导致纠纷不断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教授认为,像这样的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纠纷,在法律上并不能算做一项新型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一种民事规制关系,应该靠合同本身来解决。

  “简单来说,还是要看当时商家入驻平台时双方的合同到底是怎么签订的,是否有这样的促销要求等。”赵秀梅说,“当然,随着电子商务的市场越来越大,电商平台的控制力影响力的确在与商家的交往之中占据了强势地位,也不排除其中存在着霸王条款的问题。”

  赵秀梅表示,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的明确,尤其是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应该对此种现象加以规范。

  此外,针对促销过程中默许参加的规制,中国政法大学的陶乾教授认为的确有待商榷。

  陶乾表示,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是作为中间商性质的角色出现在买卖行为之中,不应该介入买方与卖方的具体交易过程中来。此外,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属于一种中介服务性质,更不应该强制性改变商家对于商品销售的方式。

  从今年6·18”促销活动本身来说,京东作为一个平台,对于默认许可的认定方式,从民法关系上来说是违背了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也就是说,商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促销,做法值得商榷。

  陶乾认为,商家与京东之间应该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明显的不合理条款,商家是可以在诉讼过程当中提出来的,尤其是霸王条款。

  此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规定,电商价格合同如果存在强制性交易行为应该被视为霸王条约予以撤销或解除,这些法律规定都应该被商家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行业规制还需多方合力

  对于如何维护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良性关系,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尹锋林教授表示,这个问题目前应该受到高度重视。

  据尹锋林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电商平台与商家的关系已从原来的弱势地位逐步转变为强势。这也就使得我国在制定各种有关法律政策的同时必须清晰注意到这一点,不能按照原来保护电商发展的模式继续走下去。

  “尤其是,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按照目前公开的草案来看,政府的意见还是更多的要保护消费者,而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商家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问题目前在看来还十分欠缺。”尹锋林说。

  尹锋林表示,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的确得益于电商平台的贡献,但是,从目前开看,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有关电商平台的规制多数是针对于如何保护消费者,在如何平衡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关系上,可以说规定的少之又少。这也就导致了像这样的商家与平台之间有关价格控制等方面的纠纷。

  “其实,像这样的促销行为,是不是真正的霸权行为,由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生活中,的确可以说平台是利用了影响力来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可是在法律层面上这样做是否可以,目前的确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这些都是立法者应该重视的问题。”尹锋林说。

  基于此,尹锋林呼吁,不仅是消费者与平台,有关中小商家应该更多地重视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政府也应该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更多地倾听来自多方面的意见,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备、完善。

  对于尹锋林的观点,赵秀梅表示十分赞同。

  她补充道,不仅是有关立法部门,行业的主管行政部门在维护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地发挥作用,比如,工商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等。

  “虽然在法律上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经济地位上或者说在市场地位上现在绝对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政府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要确保他们双方的地位平等。”赵秀梅说。

  此外,赵秀梅建议,在电商平台市场监管的问题上,工商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指引作为参考,使得商家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业标准。

  “此外,从商家角度来说,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角度,是不是可以考虑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通过组建一个强有力的行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工作都有待于思考与解决。”赵秀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