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聚焦备案审查工作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和前提。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前不久,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举行。会议对下一步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明确要求。“有件必备”,即实现备案全覆盖,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有备必审”,要通过主动审查、被动审查、重点审查等方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要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有错必纠”,不搞变通,不搞下不为例,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会议指出,对含有明显不适当内容、易引发或者带来较大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加强沟通协商,及时督促约谈,积极回应关切。对存在严重问题而又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积极作为的,要予以纠正和通报。

地方探索创新

备案审查体制机制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适时开展法规清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有的地方切实加强省市县三级机构设置,实现区县级人大全覆盖;有的地方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纠错力度,增强制度约束刚性;有的地方探索建立定期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与党委政府之间衔接联动和相互协作制度;有的地方坚持统专结合,统筹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机构和专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同开展工作,同时注重发挥代表、专家和社会的作用;有的地方注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有的地方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效率,等等。这些举措,都推动地方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地方立法不能及时跟进,影响改革举措落地落实;一些地方立法突破、规避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公民、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组织义务,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轻部门责任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受利益驱使搞“立法放水”,降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不久前,党中央公开通报批评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明确提到《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家规定禁止的10类活动缩减为3类,深刻指出“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问题,令人惊诧、发人深省。”据了解,此事发生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启动相关审查工作,要求各地针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与党中央精神相背离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存在的打“擦边球”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理解不一致”

导致备案审查困惑

  不少来自地方人大的法工委负责人反映,备案审查工作虽然现在逐步加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讲出自己的困惑。“备案审查全覆盖涉及备案主体问题。我们去年修改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则,将法院、检察院也列入受审查单位,把两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审查范围。但是这有争论,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内涵目前还没有权威的界定,尤其是政府‘红头文件’,哪些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好确定。”

  “关于备案审查,在立法法、监督法中规定得都比较原则。到底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各地对内涵、外延的理解都不一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举例说,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虽然有权出台指导地方审判的文件,对于这些文件,该怎么去界定和看待?“这些文件如果不纳入审查范围,对保证司法公正的保障就会缺失。”田万国说。

  围绕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会议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和措施。会议要求,对那些可能与中央精神或与改革方向不一致,或在施行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重大争议,或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等情形,都要深入研究,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一体遵循;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函询,督促纠正,必要时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明确督办程序和时限,加大督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于经过沟通协调后制定机关仍然拖延推诿、不予纠正的,要坚决依法撤销。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开通运行,地方性法规已实现电子报备。下一步,将创建审查工作平台,实现审查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逐步向设区的市延伸,实现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