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全面改革的深化,群众利益诉求增加,法治意识增强,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显现,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调处矛盾纠纷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可从四个方面着手耐心细致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明确思想定位

  从国家大局来看,一是经济上不要出现不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必须加快转型,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就是指一个国家发展到中等收入阶段(人均GDP 3000-10000美元之间)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发展战略和方式的转变,新生动力不足,导致问题集中爆发,经济发展停滞不前。阿根廷、智利、巴西被公认为是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典型国家,其特征之一就是社会矛盾凸显,比如巴西19801990年代经常发生各种规模的全国大罢工,阿根廷2001年爆发大规模群众与警察冲突,而且阿根廷仍没有走出“中等收入陷阱”。我国经济发展理念从“又快又好”转向“又好又快”,再转向“稳中向好”,这是适应经济发展规律需要的,同时也可规避中等收入陷阱,防止社会矛盾集中大规模爆发。

  二是政治上不要出现不安定。近些年,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国境内渗透不止、挑动不断,策反、窃密、间谍等活动日渐增多,少数涉恐、涉爆、涉谍、涉邪群体蓄谋破坏活动逐渐显露。维护国家政治稳定面临新的形势,尤其是要谨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搞“颜色革命”。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综治的基础工作。早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就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并明确“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实践证明,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仍然要作为综治工作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从排查矛盾到分析研判,再到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贯穿于综治工作始终,是长效工作,必须长抓不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规范机制,健全完善“拉网式”排查机制、“多元化”调处机制、“包干式”责任机制。社会矛盾纠纷是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现实生活中,有新的利益纷争就会有新的矛盾,不断出现矛盾的新业态,因此,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综治的常态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日日抓、月月抓、年年抓,不断积累经验、更新观念、改进方法,与时俱进。从具体矛盾事件来看。首先,急则治标。对于已经发生甚至已呈“剑拔弩张”之势的矛盾纠纷,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大的执行力,迅速及时调处,积极妥善化解,让综治工作在化解群众矛盾、服务生产生活、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后,缓则治本。就是说把急事办好后,就得全力以赴来治本,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主动采取有效的策略,尽可能缓和、消解群众之间的矛盾关系,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阻止矛盾继续演化。长则建制。就是说从长远来看,还是必须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对不同群体正当利益的协调,要形成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损害群众的正当利益;要形成法律约束和调节机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要形成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治,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

掌握有效办法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懂法用法是我们解决矛盾纠纷的必备技能,因此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要能够灵活掌握,做到活学活用。在矛盾调处过程中,我们要向各方当事人全面了解事情真相,做到不偏不倚,从而耐心地向他们释法析理,提出解决方案,解开矛盾症结。既要抓早抓小抓苗头,又要突出热点焦点和难点。我们经常说“抓早抓小抓苗头”,其实就是说要第一时间掌握情报信息,力争把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恶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些小的矛盾纠纷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化解,就可能会向民事案件、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转化,要坚决防止其成势做大。在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小的矛盾纠纷的同时,要聚焦突出问题,高度警醒紧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网络舆情和集体访、越级访等不稳定因素,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要从“总揽全局”的视角,做出“十个指头弹钢琴”的工作安排,把握好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和预防工作。比如夏季,由于灌溉需要,农村水利纠纷会集中多发,要提前做好预防和宣传调度;又比如宗族械斗多发生在春节、清明前后,掌握了这些规律,就能有效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使管理关口前移,把工作重心从事后补救转向源头治理,尽可能使社会矛盾纠纷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解决个性问题,又要关注共性问题。就是指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个案,我们可以通过交通、医患、房屋与土地、涉校涉事、婚姻家庭等纠纷调处中心进行集中调处,同时也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和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多调对接”机制,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而比如涉军群体、原民办代课教师等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就需要引起我们格外关注,全力以赴做好就地稳控。

规范高效运行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法律人经常强调的程序正义。规范程序,同样可以用于我们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接待、处理、跟踪反馈、归档五个程序,并建立相关台账(含当事人、矛盾事项、引发原因、接待时间及地点、处理情况及结果、当事人的态度以及是否调处成功等要素),通过程序的设置确保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调解人要公正公平公开,要依法依规,让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有理性的预期,从而达到息诉罢访、定纷止争的目标;要行动举止恰当,确保调解行为的权威性。而对被调解人,必须要求他们依法办事,不能“有理无理先闹再说”,对被调解人的无理取闹等行为,要明确指出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让他按照规范提出诉求后,再来帮他解决问题。卷宗既是规范调解工作的依据,也是调解工作原始资料,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要组织调解人学习调解卷宗规范化知识,及时进行整理归档;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要注重卷宗评查,提出整改意见,提高卷宗质量。

狠抓问题落实

  要以拉清单的方式列出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做到主要问题心中有数、所有问题一目了然。比如各村(社区)每周排查一次,各乡镇(街道)、系统原则上每半月排查一次,县区、市每月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分析,然后再分流到相关地方和部门,挂账督办,限期解决。矛盾纠纷清单更是一张责任清单,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对辖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负责;党政一把手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亲自动手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所分管的行业、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一包到底;涉及哪个部门职能范围解决的矛盾纠纷,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解决;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对于其在责任时间内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协调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加强协作,做到奖优罚劣,力促问题的实际解决。对于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进行责任查究,推行责任倒逼机制,让每个责任人以强烈的担当精神扛起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之责,确保矛盾纠纷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使“责任清单”成为群众的“满意清单”,得以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