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检察 龙游直通“最后一站”

践行“两山”理论

    日前,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18条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美丽浙江建设”上提出了高标准、新要求。对此,身处基层的浙江龙游检察院用实际行动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005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湖州市安吉县余村考察时提出的“两山”理论,经过浙江10多年的实践,如今已经开花结果,形成了美丽乡村、五水共治、生态旅游等一大批“浙江经验”,并传播到全国。

  在这一过程中,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两山”理论,为浙江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919日,浙江省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18条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美丽浙江建设。

  与此同时,在921日召开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现场会上,衢州被环保部列为全国首批13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之一。

  为了落实上级检察院关于强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开创绿色发展大局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身处基层一线的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在衢州市检察院的部署下,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助力全市生态环保检察工作。

严办生态环保刑事案

  近年来,龙游县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从刑事检察工作中寻找突破口。

  2017731日,由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不适用缓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龙游县检察院发现,张某某明知陈某某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也并未办理林木运输证,仍帮助陈某某将滥伐的林木运输至外地销售,运输林木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的20立方米以上,已涉嫌触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发现上述线索后,龙游县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根据调查情况,向龙游县公安局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说明对张某某不立案的理由。龙游县公安局收到通知书后,于次日主动对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立案侦查。

  此外,龙游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201612月,有群众反映称龙游县詹家镇夏金村山里有人采伐林木。龙游县检察院迅速联系龙游县公安局,要求指派民警前往查处。民警经过调查,发现系违法嫌疑人周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于201612月初雇请采伐工非法采伐山里的林木。龙游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随即派员进行案件后续跟进,对被采伐的林木区域进行实地查看,并就附近村进行了走访,发现案件另有隐情。此案系金某某于2009年与姜某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金某某负责姜某某300亩面积毛竹园的经营管理,同时约定承包范围内水果树、茶籽树等一律不准采伐。然而金某某为谋私利,在发包方姜某某不知情且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周某某砍伐承包山范围内的松树、杉木、樟树等林木,共盗伐阔叶树数百根。

  201758日,龙游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向龙游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以盗伐林木罪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目前已查清被采伐林木242根,立木蓄积15.4989立方米。

  记者了解到,龙游县检察院通过不同渠道发现犯罪线索,实现精准打击。比如通过仔细筛查现有公诉案件、查找发现线索,还通过仔细筛查公安机关未立案案件,以及通过群众举报、行政执法、纪检监督等其他途径发现犯罪线索。“通过深挖线索,大力查办了一批生态环保领域的刑事案件,在龙游地区极大提升了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也为接下来开展监督、防治工作打开了局面。”龙游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华告诉记者。

打造体系化的检察格局

  “检察院严格落实上级院关于开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第一时间成立了生态环保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和生态环保检察办公室。”刘建华介绍说,“我们专门选派经验丰富,曾主办环境污染大案的员额检察官主持生态环保检察办公室工作,统一协调行使‘捕、诉、监、防’各项检察职能,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态势。”

  记者获悉,龙游县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热点、民生焦点问题,比如饮用水安全问题。

  龙游县检察院根据衢州市检察院的要求,制定了《龙游县全域剿灭劣Ⅴ类水体实施方案》,积极投入劣五类水的剿灭战。在行动中采取沟通在前,精准介入,难点攻坚的做法。向龙游县治水办了解每月治水进度,组织检察人员对治水进度慢的乡镇开展走访和监督。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移送线索等方式,有效助力全县剿劣工作。

  关于水资源的保护,刘建华坦言“责任大,任务重”。龙游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对龙游两大主要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研。同时,积极与水利局、水务集团、公安局、环保局协调沟通,由龙游县检察院牵头,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强化协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见》,通过“加强三项协作,构建三个平台,推进两个实践”确立了完整的水源地保护体系。

  记者了解到,所谓“三项协作”就是指明确五部门协作、加强刑事办案协作,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上强化协作;“三个平台”指: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资源司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龙游县检察院驻县水务集团检察官办公室,安排专人定期驻点办公;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制定五部门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司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两个实践”指:一方面推进水源地生态资源恢复性司法保护实践,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资源社会化综合治理实践。

  值得一提的是,由龙游县检察院、环保局、水利局联合探索开展的生态公益补偿机制,把饮用水源地生态资源修复情况,作为认定行为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环保建设。与此同时,龙游县检察院、环保局、水利局、水务集团共同加强对水源地生态资源保护工作中所需要并涉及的法律、政策、治安等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积极推进综合化的社会治理实践。

  “通过三项协作,三个平台,两个实践,龙游县检察院同相关单位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水源地保护体系,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检察监督铺平了道路。”刘建华说。

探索“补植复绿”监督机制

  记者获悉,龙游县检察院目前正在与林业部门、法院对接,探索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和行为人植树造林的督促机制。此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有益尝试。

  914日,由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11月初,被告人姚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同村村民舒志松购买位于龙游县石佛乡西金源村“小殿后”自留山上的林木。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非法采伐林木646株,后由雷某某运至遂昌绿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售。经鉴定,上述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2.6198立方米。

  就在案件办理期间,龙游县检察院办理该案的员额检察官要求姚某某在被滥伐的山林上补植复绿。姚某某同意进行补植复绿。之后,检察官积极联系姚某某和其所在村村委会协商有关补植复绿的情况,并前往村委会商定补植复绿协议。协议约定由姚某某在一定期限前种植树苗1200株,并承担一切费用。姚某某为此缴纳保证金3000元,待其种好树后由村集体验收,若届时不种植则该笔保证金由村集体做收入,安排种植,支付费用。

  “我们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并将此作为能否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刘建华告诉记者,“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对被告人发出了龙游县首份补植令,要求他履行补植复绿协议,让被毁山林重披绿衣。”

  最终,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还了解到,龙游县检察院根据衢州市检察院统一部署,成立“驻森林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派驻联络检察官。在机构设立后,龙游县检察院借助检察官办公室这个平台,与龙游县林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协作加强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意见》,建立了沟通协作机制,有效延伸了检察职能,在打击涉林犯罪工作中实现了常态化协作。

直达生态环保检察

“最后一站”

  龙游县检察院按照服务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思路,将生态环保检察监督的领域进一步拓展到渔业、矿业,与龙游县水利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强化协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见》,各方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及渔业资源保护、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及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上达成共识。

  今年54日,由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4被告人均获刑。

  同时,该院还选取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突破点,积极与各方协调,强化证据收集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抓紧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直通‘最后一站’,各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协调推动是关键。”刘建华坦言。

  为此,龙游检察院依托“两法”平台,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并对生态环境资源监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逐一摸排检查。同时,龙游县检察院还加强了与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公安的联系沟通,对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环境违法案件,及时派员介入、引导、固定、完善证据。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建立、完善对该类违法犯罪的发现途径和打击、预防机制。

  “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彻底解决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问题。”刘建华强调。

  记者获悉,919日,浙江省检察院最新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18条意见》,对此,刘建华坦言:“检察院在美丽浙江建设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在意见的指导下,继续探索‘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机制,同时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服务美丽龙游继续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