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失察之责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典型案例解析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会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关注。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通报“老年人以房养老被骗”相关事件(本报2017年8月6日以《北京多名老人遭房屋抵押贷款骗局》为题进行了报道),其中涉及北京市部分公证处为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和委托公证等事项,表示这是对正常公证执业秩序的破坏,已经对相关公证处和公证员开展调查。

  一直以来,公证都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公证债权文书在节约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通报,近三年来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是2011-2013年间的6倍,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对此,海淀法院梳理分析近年来该院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通报了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会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关注。

借丈夫名义借款

公证机构未查实

  据海淀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邵红燕介绍,在审理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类案件时,需要对债权债务的履行事实、公证程序等多方面内容加以审查,往往涉及大量证据的调取和判断,近年来,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增大。

  而公证机关作为这类案件的关键一环,在海淀法院通报的案例中显示,公证机关在公证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问题,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例如,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根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显示,张某、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央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张某在公证处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徐某的手机号码。次日,张某某便将150万元汇入徐某账户。

  后因二人未偿还借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张某称其本人从未去过公证处,也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对于向张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某擅自拿走了张某的身份证,由他人冒用张某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在借款后,于2014年3月1日非正常死亡。在150万元借款于2013年12月28日汇入徐某账户后,至2014年1月7日,上述款项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某账户。

  根据张某提交的其工作单位的考勤、派工单等证据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在办理公证的当天,张某在单位工作。张某提交的签名与公证书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张某本人与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存档的照片也有明显差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承认,其是通过他人介绍向徐某和张某提供借款,此前并不认识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场公证的是否为张某本人。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时张某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张某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

  海淀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钟晓表示,本案中,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且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证机关程序违法问题严重

  钟晓表示,公证债权文书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应当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的主体身份错误,整个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效力都将荡然无存。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公证,属于公证程序严重违法。”钟晓说。

  邵红燕表示,通过梳理近三年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案例发现,这些案件几乎全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少数案件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等机构。

  事实上,据一位公证人员介绍,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非常普遍和广泛,且是伴随着公证法的出台即有的。可以说,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均可以适用,比如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还款协议、民间借贷合同,甚至新型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都可以适用。

  “但是,自然人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个人权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差,在执行阶段极容易产生争议。”邵红燕说。

  上述公证人员还表示,做强制执行公证,公证人员需要审核的内容很多很细,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核实债权债务方式、是否自愿办理、是否知悉强执的法律含义等。“公证处的业务是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仅限于签名或印鉴属实之类的业务类型。对债权债务的审查肯定是实质性审查,否则,不能出具执行证书。”

  钟晓表示,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审查,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这需要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尽到相当审慎的义务,在存疑的情况下,应进行充分询问,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核实。

  公证机关未能审查出冒名顶替者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况并不罕见,今年5月份,司法部办公厅通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两起违法案件情况。

  其中显示,2016年5月,当事人张某携假冒张某父母的二人及出借人牟某,在国立公证处办理了涉及张某父母名下房产的《借款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员李铁林在办理公证时,未能审查发现当事人系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事实,出具三份错误公证书,导致有关房产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出售。

内容与事实不符

公证未查明阴阳合同

  邵红燕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公证程序违法问题,还存在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例如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等。

  在海淀法院所通报的另一起案件中即出现了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的情况,即“阴阳合同”。

  2014年9月2日,借款人张某、抵押人王某与出借人李某签订《民间二次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发放贷款16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月息为3%;王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本市房产抵押给李某,抵押期限为3个月。

  同年9月15日,张某与李某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但并未公证之前签订的《民间二次借贷合同》,而是对重新拟定的一份《借款合同》申请公证,其中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有变化,抵押人王某误以为是之前看过的合同,就在尾页签字了。

  海淀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张旸表示,这起案件中存在履行的合同未公证,公证的合同未履行的情况,属于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裁定不予执行。

  据他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现实中,债权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债务人为了尽快借到钱,往往约定一份高利率、高违约金的合同,而由于这种合同属于违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规定,往往无法办理公证,双方就会在这份合同之外,拟定一份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用这份合同去办理公证。

  “这种情况属于公证的债权文书并非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因而以其内容为依据作出执行证书,必然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也就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在此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张旸说。

  邵红燕表示,“阴阳合同”多见于民间借贷当中,会使公证债权文书沦为形式,并可能成为高利贷的工具。

  张旸提示债务人,对于办理公证的合同要逐页查看,特别是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的关键条款。

  在“以房养老”骗局中,诸多老人表示在公证处签合同时未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北京市部分公证处为老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张旸对此表示,这个事件中的关键是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和房屋全权事项的委托公证两个步骤。

  张旸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较高证明力的,法院收到公证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会据此依法执行,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来否认其效力。所以不管对方如何允诺高额的理财回报,当事人一定要看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另一方面,建议当事人千万不要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一旦把委托权全部放出去后,就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