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互联网刑事法治研讨会”召开
本报讯(记者王涵) 近日,“2017互联网刑事法治研讨会”在杭州召开。研讨会上,围绕制假售假刑事案件量刑标准化、网络环境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恶意投诉行为的犯罪定性和刑罚遏制、电子证据采信等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问题,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检法单位、律所等刑事法治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展开了激烈讨论。
会议认为,在保护知识产权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方面,如何推动立法司法工作尽快实现从工业时代进入数据时代,是摆在立法司法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打击制售假行为
量刑标准仍需严格
“对制售假要像职务犯罪一样来对待,对缓刑的适用要画一条红线,在这样的高压线的基础上,将近80%的高缓刑适用率才会减下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新建议,通过各种途径,把打击售假犯罪写进量刑指导意见,基层司法机关的操作中才能按照规则进行计算,以此限制自由裁量权。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则认为,制售假是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应将制售假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纳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不过,制定者要考虑产业的发展,整体的经济形势,包括互联网金融大变化带来的政策和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所以要做好宏观系统的把握。
曾经于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建议,未来的立法尤其是司法中,可以分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比如,有制造销售特殊类型的商品的,也有网络电信诈骗的。具体可以在参照盗窃罪、诈骗罪中多次行为,进行定性考量。
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介绍,迄今为止,人类的生产经营大体经历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的生产经营呈现出与传统时代很大的不同,新的生产经营要素和资料不断出现,这就要求对网络时代的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合理的解释,既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能动作用,又使这种解释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
打击互联网犯罪
需要给予重视
“互联网带来的对整个传统法律的改变,不仅仅是条文的具体解释,一定是从整体理念上的巨大变革,一定是对传统理论的颠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说。
高艳东建议,对待互联网犯罪一定要严格,虽然互联网犯罪没有暴力那么血腥,但是客观危害很大,刑法重大的考量标准就是客观危害。此外,互联网犯罪的司法成本和犯罪成本极不相称。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叶慧娟指出,时代变化了,刑法也要跟上时代的变化。“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大数据的时代,发生了很大改变,不再是以传统的认定方式呈现出来。在恶意投诉的一些案件中,没有明确的传统敲诈勒索,就是取财意向非常明显,这跟传统有非常大的区别,呈现出新的特点。被恶意投诉的商家在平台上受平台规则的制约,那么这个规则在商家身上起作用,对整个经营效益,甚至外围的声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会产生制约的因素。有些知名商家不可能不在乎这一点,这跟传统的敲诈勒索理论有吻合之处,相比诈骗,定敲诈勒索更合适。”叶慧娟说。
电子证据采信
需要各方参与
其实,打击互联网行业的犯罪,多年以来之所以困难重重,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证据层面,大量的电子证据使得互联网犯罪与其他传统犯罪有着极大的不同之处,如何认定电子证据也是打击互联网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此,国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王笑强认为,“电子证据采信,不是一方能够做到的,而是整个参与。”
目前,电子证据的采信存在几个难点,包括取证难、完整性和真实性欠缺、各证据之间缺少关联性、使用难。王笑强建议:“目前来看行之有效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标准的制定,包括立法;二是建立可取证系统。”
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周欣则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认为,“电子数据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审查判断案件的时候,不仅仅依赖于电子数据。虽然电子数据是一个科学的证据,但是也不是完全万能的,也是要法官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审查,也要看和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