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

 

    打击传销,我国已走了近20年的路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启了严厉打击传销的序幕。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可以说,我国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不断升级。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传销仍屡禁不止,一直顽强地“存活”至今。不但花样翻新,手段也不断升级。而打击传销时,往往又会出现“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以致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对于传销人员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清除传销这个毒瘤,法律的着力点究竟该放在哪里呢?

依托互联网传销“转型升级”

    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负责人李旭被媒体称为“民间反传第一人”。长期跟传销打交道,在他看来,传销之所以越来越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原因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传销已经转型并升级换代了。现在,网络传销已成为主流,也就是说,传销的形式变异了。”李旭告诉笔者,过去传统的“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但是,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开始出现,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新型传销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取证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所以,现在打击传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取证难。”李旭说。据李旭介绍,以往的传销基本都没有公司、没有产品,很多“南派”“北派”等异地传销逐步演变为一场空买空卖,比如,“南派”传销主要依赖出版非法出版物,用所谓的红头文件、音像制品,歪曲解读国家政策等。眼下,传销采用的洗脑手段升级,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尤其是网络传销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但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还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轻易实现跨地域传销,这些都给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对传销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网络传销采取了很多新的包装模式,以合法的形式加以掩护,一些所谓有执照、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在进行传销时还会公开搞很多造势活动。比如,在一些星级酒店举办推介会,邀请一些学者、专家、名人为其“站台”,如此一来,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导致很多老百姓难辨真伪。

    另外,传销还抓住了当下老百姓投资的需求。李旭认为,由于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经济形势整体下行,老百姓缺乏投资渠道,一方面做实体经济很难,另一方面又想让自己的钱增值保值。传销抓住了这个契机,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行骗。“所以,现在的网络传销不分学历、年龄,老中青各个年龄阶段都可能卷入传销骗局,而且现在的‘庞氏骗局’往往是多种模式交叉在一起。”李旭说。

打击传销部分规定相对滞后

    需要指出的是,传销虽然屡禁不止愈发猖獗,但其实我国打击传销的立法起步并不晚。据了解,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各种传销活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独立罪名,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比如,明确了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问题等。除了这些行政规章层面的规定,国家法律层面对打击传销也有所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对于传销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对完备的,规定得也很明确。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对于打击传销,法律的滞后和不够完善是最大的现实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全国人大代表刘捷指出,传销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认为,现实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以致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刘捷建议,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加大行政处罚和刑罚惩治力度。

    李旭认为,《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那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兴起,因此主要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有公司、有产品的传销进行打击。现在十多年过去了,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南派”“北派”这样的基地传销都有所升级,既无公司又无产品,取证很难,还有的公司借助互联网模式进行金融传销,这就牵扯到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问题,会涉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仅仅依靠工商和公安两个部门,很难进行有效查处,急需多部门形成合力。“所以,法律也要针对这些金融传销,颁布一些有针对性的与时俱进的规定。”

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起刑标准在实践中导致了这样一个现象:“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对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

    “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无法确定人员所处层级,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建议,一方面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和职责配合,建立协调机制,解决跨区跨省办案、立案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解决“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全跑光的问题。“对于传销组织中的众多‘下线’来说,虽然其行为同样违法,但依据目前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参与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李旭也认为,传销的立案标准还是相对较高,有必要降低门槛,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证据规格也要相对降低。他举例说,“南派”“北派”这种异地传销属于行为犯罪,主要是靠口供和笔录来取证,但现在很多人都被洗脑了,根本不配合,调查取证很难。

    “传销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实际上,只要是参与了传销,就是违法。但现在除了对组织领导者进行打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其他广大参与者则以批评教育为主。但这种简单的批评教育对于已经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来说,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对于这些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积极参与人员,必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而不能按照以前只是教育批评和简单驱散。”李旭认为,这就缺乏法律的震慑力,要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李旭建议,对于没有发展下线的,可以主要进行教育;对于有下线的,要区别对待,被查处还屡教不改的传销积极参与者必须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让他们知道法律的震慑力。“总之,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李旭说。(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