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未满8岁儿童不能单独在家

    近年来,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次修订拟明确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其中特别明确,未满8岁儿童不能单独在家。

市民质疑法规可操作性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不少父母没有过多时间和精力花在照顾孩子上面,因此孩子独自在家的时间和次数大幅增加,这给孩子的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今年1月,青岛的张女士中午出门办事,回家时发现5岁的女儿从四楼窗户坠落了下来,挂在了三楼的晾衣架上。在消防队员的帮助下,小女孩被安全救下。1月10日,江苏南京的占先生出门工作,把两个孩子留在家里,哥哥玩打火机烧了被褥引发火灾,还好邻居及时发现救出了孩子。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提醒和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也为了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近日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并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其中规定:未满8岁儿童不能单独在家。

    在该修订草案意见征集阶段,市民积极参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市民蒋女士说:“我觉得这个规定合理性有待商榷,没有特殊情况,谁都不愿意把这么小的孩子单独放在家里面,可是会有特殊情况,我觉得不能用法律来限制特殊情况出现。”受访市民普遍表示,自己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让孩子独自在家的,而那些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的家庭,要么是家里没有老人帮忙照顾,或者家庭条件不允许请保姆,这项规定如果出台,对他们来说无疑会更加为难。

    社会学者姚华指出:“这个政策更多考虑的是儿童的权益,更好地保护儿童。我认为这个政策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从操作性来说,很多低收入的家庭可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我相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引发一定的讨论。”社会学者表示,这项规定其实是借鉴了国外的成熟经验,不过根据目前广西的实际情况,规定要得到具体落实,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另外,该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另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落的,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政府进行帮扶和安置。另外,对于校园欺凌,午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修订草案也有相关规定。

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跟进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类似的规定在其他省份也出现过。比如,《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出,不得让未满6周岁未成年人独处;根据《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不得让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独处。尽管各地在年龄限定上不同,其目的就是督促监护人履行好自身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使其免于伤害。

    不过,规定虽好,但是在可执行性上令人生疑。以南京市的6周岁为例,这一时期的儿童还处在学龄前,自我保护和防范危险的意识比较低,作为家长应对其监护到位,避免因监管疏漏导致悲剧发生。道理都懂,关键是如何将这样的规定落到实处,谁又去监督落实,发生事故后,谁又能按照法律条文较真,去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广西提出的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同样也面临着可执行性的问题。同时,在何为“独处”也会存在争议,比如,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毕竟每个家庭条件、环境因素不同,而每个孩子的成长水平也各异,并且一些状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就涉及独处的界定问题。

   “禁止未成年人独处”见于立法是好事一桩,这也意味着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不仅仅停留在社会道德范畴,于家庭而言,更是一种法定的监护责任。同时,唯有法律“长牙齿”,也才能约束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行为。如,即使未满8周岁独处,没有造成危险或是伤害的后果,也属于追责范围。这个“牙齿”如何长出来并发力,更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跟进。

    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道社会综合考题。监护人的尽心尽力至关重要。但是总有些个案,因家庭经济条件,或者突发家庭变故等,造成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就要有与之配套的社会福利及救助体系的健全来纾解,比如,社会机构、组织等协作、托管平台的搭建等等。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未成年人安全监护网。

    当然,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也须即时跟进。毕竟,法的强制规范和督促,有利于家长更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但首要的是家长知法懂法,才能守法,而这未尝不是法律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总之,“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这一善法下的良治更加重要,否则不具有可执行性,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会沦为纸上谈兵。(据南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