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范某某故意伤害案衢州开展检律庭审首次巡查
本报讯(记者田雄 通讯员林建平 邓佳) 日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李根福率领检律巡查组成员首次赴该市龙游县,对由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检律庭审巡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不予讯问被告人的情况下,及时要求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在讯问环节中,公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致讯问,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控辩双方就本案的犯罪主观故意展开了激烈论辩: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执行公务中造成被害人受伤,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过失,依法不构成犯罪;公诉人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犯罪结果、案发环境等方面论证了被告人具有明显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法庭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作出公正判决。
随后,检律巡查组成员和全市律师协会代表、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代表近20人开展了听庭评议活动。从控辩双方的庭前准备到庭中的具体控辩表现,从制作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到举证方式的条理性,从控辩双方对焦点问题的挖掘到量刑建议,与会者踊跃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李根福说,此次检律庭审巡查采用抽查方式确定巡查庭,没有事先通知公诉人、辩护人,但通过本次巡查可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准备都很充分,巡查组成员以座谈会形式对公诉人及辩护人的庭审表现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我们旨在通过巡查这个形式,促进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威严。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军表示,市检察院和市律协组织开展的检律庭审巡查活动,重点对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出庭行为进行评查,有效促进了双方业务水平的提高,并构建了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龙游县检察院一定会以此为契机,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纠正,希望上级院多多开展类似活动,切实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
记者获悉,范某某故意伤害一案8月9日已由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