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心得谈

    编者按:近日,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主题的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江苏省徐州市举行。论坛上,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获奖代表等作了主旨演讲发言。获奖者在演讲中分享了各自的研究心得,并表示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者,法治人才培养事业的担当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者,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报特此刊发部分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获奖心得。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志鹏谈

为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人民用勤劳和勇敢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赢得了发言权和话语权。如今,中外法学家在法治领域的探索基本上已经可以做到平起平坐,很多外国专家在讨论各个方面的法治问题的时候,都要咨询和借鉴中国经验。中国的发展,令中国为国际法治作出贡献。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大国,从先秦时代开始,思想家们不断提出处理国际关系、发展国际关系的观念、理论和启示性思想,积淀了为国际法治作出贡献的资源。近代史上,新中国对于国际条约、国家的继承和承认等问题所作出的创新性尝试,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法具重要贡献。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和谐世界”主张、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的倡议等,都是中国为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

    尽管中国在国际法治方面有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也有初步的文化和实践资源,但是在为国际法治作出贡献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国际法在传统上是西方的文化产物,针对这种陌生的文化体系,如果没有足够的信心和知识,就容易出现过于强调特色而不注重世界共同的知识和观念基础、过于迷信西方而不辨别其观点中暗藏的利益取向等问题。

    国际法治的路还非常漫长,政治斗争、经济剥夺、文化霸权仍然广泛存在,法律学人要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公正化、为世界法治文化的多元化、为中国在国际法治领域作出越来越多的贡献而不懈努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其生谈

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

提升中国法治的全球竞争力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提升,中国越来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问题,不仅是法律界的重要的话题,也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

    结合南海问题引起的海洋法争议以及近期的投资法案例,回首过去的谈判,可以得出经验或启示。公约的谈判要立足于当下国情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由于国内制度以及立法上的相对迟延,在对外开放方面,应该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将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

    法律的全球化与权利全球化之间的交叉已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在方式上和程度上思考,超越边界的法律如何在对个人、企业和国家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不滥用全球和地方权利保护。

    一般而言,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制的互动首先是从国内开始的。因此,中国要成为国际规则制定中引领性的国家,应首先从内部改革本国的法律制度,立足于大国发展的理念,全面提升中国法治的全球竞争力。中国要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即要以中国智慧来解决世界性难题,不仅需要国内制度具有足够先进性,更需要中国方案能够具有兼容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谈

遵从诉讼规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我国近期诉讼制度改革,包括一些司法体制改革均是围绕这一主题开展,进一步理解并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均实行庭审实质化,应建立合理完善的程序分流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的轻微犯罪案件,在保障其合法权利前提下,要通过不起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其他认罪认罚机制解决。程序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与审判中心相辅相成,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中心不单单是诉讼制度层面的改革,而应是包含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多层面、立体化体系化工程的完善、构建。完善相关配套机制除了颁布政策性依据以外,还需要进行体制方面的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如《法官法》以及相应的考评机制,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论是实现庭审实质化,还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需以完善的辩护制度和较为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

    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因为其程序从简而降低其证明标准,严防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冤案、错案。在量刑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节约司法资源,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谈

宪法应该成为改革的框架秩序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法治中国建设”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其重要内容。

    “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之间,隐含着一层紧张关系。前者强调的是国家要有能力,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有效能,国家得到良好治理;后者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要受宪法统领下的法秩序的约束,要避免侵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前者是要强化国家的能力,而后者是要缓和、限制国家的权力。“增强国家治理能力”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存在内在紧张。

    宪法同时具有“建立统治”和“限制统治”的功能,而这两个方面不应该是对立的。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国家,也往往是国家治理能力非常强大的国家。在现代的法治和立宪主义原则下,国家行动必须被纳入宪法的控制,宪法构成了政治的“框架秩序”,其在为政治设定边界的同时,依然为政治保留了广阔的功能空间。

    当前,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响亮的口号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宪法作为国家法秩序的基础要求一切重大改革要“于宪法有据”,宪法应该成为改革的框架秩序。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蕴含着改革的精神,它为改革的推进也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宪法学者应该坚持宪法文本的立场,坚持基于宪法的解释来论证改革的宪法空间,评价改革的得失,为落实法治所应承载的提供社会稳定性预期的功能,为“善治”的实现夯实合宪性的法秩序的“良法”基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维谈

具有数据支撑的刑法学研究将贡献更多智慧成果

    数据对于公民了解国家运作、政府成就、社会现状,具有基础性作用。社会管理各领域权威统计数据的公布,是国家透明、民主、公正的标志之一。

    在一个大数据时代,对于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司法数据,应当逐步公开;对于已经公开的数据,应当更为精确、精细,能够适应不同的用途;在公开的方式上,应当建立更为合理、正式的制度,使其具有使用上的方便性,并因此保证其官方的正确性。

    从微观上,具有体系性的司法数据目前首先表现为裁判文书本身,在其宏观上,表现为司法的汇总数据,两者缺一不可。

    司法数据的缺失直接阻碍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以刑法为例,从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总则理论尤其是犯罪论产生了突飞猛进的变革,但是刑法分论的研究水平却远远滞后。

    产生这种状况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研究者没有清晰掌握和了解那些隐藏于司法实务之中的真正的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研究者没有案例的支撑,没有足够充分的渠道去了解司法实务中所产生的刑法疑难复杂问题,研究者缺乏足够的司法数据、司法判例去加以观察和研究。

    因为缺乏足够的司法数据,法律学者无法判断法律规范的立法逻辑或出发点,也无法验证立法措施的科学性、司法政策的合理性,使得刑事司法研究的实证性过差。

    如果数据能够被公众方便地使用,具有数据支撑的刑法学研究一定能够贡献出更多的智慧成果,为刑事立法、司法提供更多的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谈

利益衡量理论为解释与适用法律提供新指引

    20多年的时间里,通过持续地对利益衡量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构建了全新的利益层次结构,把利益衡量理论推向了精细化的新阶段,为解释法律与适用法律提供了新的指引。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利益”的新概念,破解了不同性质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的公度性难题,设置了防止利益衡量滥用的界碑。正是在利益衡量理论的指引下,研究向两个方面伸展:一方面关注基本理论的研究,如物权法定主义、公司正义等,另一方面关注疑难案例的研究,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

    在未来的研究中,将继续坚持“建构式”的研究路线。建构式研究方法,是针对目前法律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法律不断进步。要把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紧密地结合起来,努力设计出更好的制度,让更好的制度构建更好的国家。

    在未来的研究中,如何把握公司法的转向,这是需要深思的问题。公司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在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司法应该如何适应社会变迁等问题期待法律人更深入的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董坤谈

做法治中国的践行者、捍卫者、探索者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青年法学人要做坚定理想信念的践行者、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者。

    应当在理论研究中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自觉做全面依法治国的忠诚实践者。

    首先,要注重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研究。检察机关回归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应重点围绕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开展研究和工作。

    其次,要注重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应重点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加强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办案组织、办案权限、责任追究以及入额后的绩效考核等改革内容进一步探索。

    再者,要注重与检察相关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理论研究也应当从推动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积极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回应。

    最后,要注重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制度研究。人权的保障如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检察研究要注重研究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研究如何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以及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以及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研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蒋悟真谈

治理科研经费需先判定科研项目合同的法律属性

    近年来,科研经费支出难、报销难,科研人员难以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补偿),一些科研人员甚至采取违法手段侵占科研经费并受到刑事处罚。

    给科研经费“松绑”,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以促进国家科技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近年来中央和国家出台系列科研管理改革政策的主要动因。但是,科研经费依托科研项目产生,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并展开法律追问,涉及一个前提性问题,即如何判定科研项目合同的法律属性。

    目前,合同制已成为我国科研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最主要方式。对于科研项目合同的性质当如何定位,学界大致形成了“行政合同说”与“民事合同说”,但两种观点都难以消解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及经费治理中的困惑。科研项目合同具有公私混合属性,二者相互融合,合理处理科研经费财政管制与经费使用权、科研自由权之间的价值次序界定并不明确。

    公法之治认为,科研权力的正当行使与科研经费的合理干预不存在矛盾。但私法之治认为科研权利的充分尊重是要以科研自由的有效保障为前提。

    为巩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保证改革的统一性、权威性,明确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的权力界限以及科研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进一步突破改革中所遇到的困境,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在现有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科研经费治理作出统一的立法,最终达到保护广大科研人员权利、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与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之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谈

民法典应承载更多期待和愿景

    民法典编纂可谓当前法治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民法典调整市场经济、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领域、家庭关系和个人人格四大领域,是社会的基本法、国之大典。除了民法典的一般功能之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中国民法典似乎还应承载更多的期待和愿景。

    首先,民法典应该发挥“半部宪法”的功能,更深刻地为社会塑形并影响社会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民法典与宪法同样有控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双重功能,应通过细致而微的规则设计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从而间接划定公权力的作用领域,甚或将公权力圈入私法规则和制度的“铁笼”。

    其次,民法典应该凝聚中国人的道德共识,展现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实践理性,同时因应社会实践的要求,并为未来社会的发展预留空间。民法典应将道德共识、价值理念和文化象征等精神层面因素浇筑到具体的制度和规则中,妥当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赋予权利和利益,分配风险和义务。

    再者,民法典应该建立一个前后一致、逻辑圆融、层次分明的有机法律体系。中国民法典的底限要求是建构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规则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完善民法典体系达到结构精美、层次分明、逻辑清晰、首尾一贯。

    在中国语境中,民法典应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其法治意义,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法教义学和社会实践的关系、固有与普适的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

    对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充分运用后发优势,制定出一部契合中国人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合理、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民法典。

  本版文字由本社记者周頔据演讲材料整理

本版图片 本社记者 周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