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22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信用建设五个环节,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在市场主体方面,《意见》要求,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意见》明确规定,要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对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工作作出详细规定。要做好与商事制度改革的相互衔接,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要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市场交易方面,《意见》强调要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要全力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夯实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严格依法认定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破产配套制度,《意见》明确,要推动设立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动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以及积极协调政府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以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
在信用建设方面,《意见》规定,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要严厉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