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
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小袁与未婚妻小李是一对“85后”,他们想将两人共用的淘宝账号公证为共同财产,作为两人感情的纪念品。结果,申请遭到南京公证处拒绝,理由是“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公证处也没有办过此类虚拟财产公证的先例,相关的公证内容只能在两人之间生效,同时,也没有办法确认小袁和小李想要公证的账号的所有权权属”。
在法律实务的实践中,曾有法院判决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具有法律性质的个人财产,甚至也有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的案例。在武汉,丈夫因故去世,生前留下两家网店,妻子欲办手续继承虚拟财产,武汉钢城公证处就为申请人办理了网络店铺遗产继承公证,让申请人顺利继承了网店(见2017年5月8日《楚天都市报》)。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法律实务界仍存在一定争议,实际中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统一,甚至法学界还有许多种学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尚不认可,这种争议和不统一不利于法治建设与互联网发展的融合。而现实中不断突显的问题和矛盾又亟待解决。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属性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带给人们一些新的概念。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即是人们对传统财产概念的一个更新。
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虚拟财产也包括人们生活中常见的QQ、微信、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具有财产性质的虚拟物品。
网络虚拟财产因形式特殊,具有虚拟性、有价性和易控性的属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显著的特点,相对于现实中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独立体现于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
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会在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维护自己的虚拟财产,并且这些虚拟财产在维护中会增值,最关键的是它们可以被转化成现实中的财富。这样就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其独特的有价性。
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平台,通常以登录名和密码形式被占有。此种形式不仅易于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同时也易于被他人利用电脑和其他不法技术手段控制窃取。
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建议
每一种新鲜事物的出现,一方面代表了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给生活带来高效、便捷、愉悦的同时;一方面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国内不断出现一些侵犯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以及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处置时无法可依的情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有了相关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未像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专项立法。当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例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后的赔偿标准,以及是否可以继承等细节问题等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给互联网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涌现,广大网民呼吁相关立法及司法尽快出台。
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同时,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其中手机网民达6.95亿。这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亟待保护的现实状态。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广泛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为今后其他相关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鉴于目前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一是《民法总则》已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受保护的,所以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物权法保护范围,明确其归属性质,在对个人财产概念的司法解释中纳入网络虚拟财产对其加以保护。
二是规范互联网用户与网络服务商、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协议,切实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双方义务。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制定具体的虚拟财产管理制度。
三是在刑法中明确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罪名及相应刑罚,使人们的虚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可依法寻求保护,对侵害行为的处罚也有法可依。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的网络犯罪案件较为全面的管辖规定,全面打击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四是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加大对虚拟财产交易市场、服务运营商行和用户的监管,使整个互联网虚拟财产环境规范化、秩序化、安全化。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带给人们一些新的概念。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即是人们对传统财产概念的一个更新。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属性,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保护,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去指导人们如何维权。
相信在未来不断完善的社会法治环境中,人们的各项权益都会得到良好的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保护也不例外。
(作者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