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获保险理赔6.1万元
“达达”快递的每一名快递员必须每天购买3元保费,否则无法抢刷业务单,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却理赔困难……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一起“达达”快递员彭某状告保险公司的交通意外伤害险案,彭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2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0元。经过庭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彭某保险金6.1万元。
“达达”配送员投3元保一天
外来打工者彭某于2015年8月15日注册成为“达达”网络平台APP注册用户,成为有资质的“达达”配送员。2016年6月29日,彭某通过“达达”手机APP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及个人责任事故;保险期限1天(2016年6月29日00:00点起至2016年6月29日24:00止);保险限额意外伤残20万元、意外医疗费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累计限额1000元)等;保险地域范围系配送员接单地点至派件结束途径路线。手机APP“保险购买说明”页面显示:“为了保险各位达达配送过程中的安全,请各位达达配送员在接单当日购买一份保险,保费3元/天。保险公司承保内容黑体字显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在执行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条款。若“达达”配送员当天不想接单的话,则无需购买当天的保险。按伤残等级来确定赔付比例,十级伤残赔付10%。
配送员摔伤理赔不成
根据“达达”网络平台记录,彭某于当日8时51分开始接单,陆续完成多起配送订单,13时38分,他完成商城路某商家订单后,于13时46分又接受本市南泉北路另一商家订单却未完成。当时,彭某驾驶电动车在崂山路进张扬路南约30米处,因案外人王某未走人行道、彭某未尽到确保安全的责任,造成彭某右锁骨及多发肋骨骨折入院治疗12.5天,共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经鉴定彭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13时45分,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年7月18日,经浦东新区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彭某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一次性赔偿彭某损失5万元。事故发生后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被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投保双方有争议
2017年3月,彭某向法院诉称自己是“达达”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在2016年6月29日当日购买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意外保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限从当日0点至24点。因当日下午13时45分许,自己在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获得保险理赔。彭某认为,保险期限是一整天的24小时内,整个工作流程都是保险期间。声称配送员与“达达”平台是松散的关系,在该平台注册后,通过网络购买保险后每天等人下单,“达达”配送员通过手机APP购买保险和在该平台上抢单,报酬是以单计酬。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对彭某证据及伤残赔偿金和意外住院津贴的金额无异议,认为医疗费已包含在案外人的调解赔偿中。声称根据“达达”网络平台后台记录的订单时间看,彭某接受订单时间是“13时46分40秒”,而意外事故发生在“13时45分”,即发生在“投保人未在执行配送业务时”,不属于保险约定的保障范围。认为在两单配送业务量之间,并没有配送业务不属服务过程,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手机APP“保险购买说明”已对免责情形作了提示和说明,需要在执行配送业务中发生事故,表示不认同彭某之诉请。
配送员胜诉
审理中,法院向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达达”网络平台运营商)查询涉案投保情况。该公司回函称:彭某参加网络平台培训包括保险条款、购买说明及理赔流程;公司提供平台协助保险公司展示保险条款;配送员购买保险时,可自行通过手机APP在“个人中心”或“更多帮助”项目下查阅保险条款和理赔说明。对此彭某认为,在培训中无“保险购买说明”等材料提供,实际购买时也未要求强制阅读且告知主体是网络平台,而不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等已通过网络平台作了告知。
法院认为,首先,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达达”网络平台运营商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网络平台运营商通过手机APP在“购买保险说明”页面及“个人中心”“更多帮助”选项中对保险合同内容作了展示,说明网络平台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授权。其次,彭某是配送员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工作安全保障。从彭某当日接单情况和意外事故时间地点看,事故记录的时间在平台接单时间是处短暂间隙中。根据配送工作性质分析,应该要有合理往返时间,故法院认定涉案的意外事故发生,仍属配送服务过程的合理范围内,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再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双方争议的“投保人未在中心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在使用手机APP购买保险中,该条款采用了黑体字,但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并未要求投保人强制阅读或阅读确认,从其他选项或链接查阅保险条款内容也无此相关约定。保险公司虽有提示前述的告知方式,但未达到法律规定明确说明的要求,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后,对于医疗费用的异议,彭某确认交通事故系案外人主责,所调解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范围之外,而保险公司所抗辩的医疗费用,有案外人已做赔偿缺乏证据,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彭某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