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递立法须坚持包容审慎原则
2017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议要求,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快递行业专项立法事隔两年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国家把握快递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快递行业存在问题,平衡各方利益的包容审慎精神。
快递行业发展迅猛
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迅猛发展,2014年快件量突破146亿件,年增长率40.4%,跃居世界第一。2016年,快件量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继续稳居世界首位,全球占比超过4成。2017年上半年,快件量173.2亿件,同比增长30.7%,营收2181.2亿元。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不仅支撑了4万亿电商企业的发展和至少245万劳动力的就业,丰富了用户的消费体验,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成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先导性产业。
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问题、产业关联问题、行政管理改革问题、用户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由于快递行业的结构性特征和传送带功能,各方利益、诉求和体验汇聚,成为社会包容性的试金石,迫切需要专项立法,在法治轨道上平衡各方正当利益,满足各方合理诉求,疏解各方不当情绪,发挥法律的定纷止争功能,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准确厘清快递业法律关系
快递的根本属性是“快”。“快”的标准、利益、诉求、体验构成快递法律关系的基础。快递包括收验、分拣、运输、派送、验收各个环节,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和有序的流程。整个系统和流程既要满足“快”的标准、利益、诉求和体验,又要防止慢递、差错、违约和侵权。因此,快递立法必须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既要包容客观制约条件,又要约束主观过错;既要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优化快递流程克服客观条件的制约,又要运用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手段防止主观过错。
笔者认为,围绕快递的复杂流程和涵摄其中的社会关系,快递立法必须确立经营主体与国家的关系、经营主体与关联市场主体的关系、经营主体与用户的关系、经营主体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经营主体与国家的关系是指,是否具备“快”的经营能力和“快”的管理能力是行政许可和行政规制的根本标准。经营主体的诉求是加快行政许可流程,对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采用备案制度。此次立法坚持对经营主体和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制度,对末端网点则采用备案制度,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立法原则。
经营主体与关联市场主体的关系是指,与关联市场主体的协同性与融合度是快递行业能否提高“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关键。快递是紧密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以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作为市场交换的基础。除通过行业内部的流程再造提高“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以外,与上游的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和电子商务的协同性与融合度是提高快递行业“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的能力的关键。
此次立法鼓励上游行业与快递行业的协同与融合,赋予双方基于市场需要的选择权。实际上,要实现上游行业与快递行业的协同与融合发展,还必须防止双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者垄断地位扰乱快递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尤其是电商以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扰乱快递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值得立法重视。
经营主体与用户的关系是快递行业最本质的关系。经营主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是快递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内容。但“快”是一个包含客观时间限度和主观时间体验的复杂结构,此次立法将反映客观时间限度的国家标准与表现主观时间体验的约定标准结合起来,体现了包容审慎规定国家标准和尊重合同双方选择权的立法精神。
与此同时,国家还鼓励快递行业自治,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实际上,“快”是有限度的,“快”不是“飞”。因快递合同关系转化的侵权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突破了“快”的客观限度。快递主体非理性承诺时间限度与用户情绪化体验“快”的感受也是导致快递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需要通过法律进行有效治理。
经营主体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制约快递行业发展和用户体验的节点性问题。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既方便了人民群众,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具有显著的社会综合效应,本应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理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框架。
部分内容仍需完善
笔者认为,此次立法将快递经营主体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作为私法关系处理有失妥当。按照此次立法的当事人的私法关系+社会组织的管理关系的立法框架可能会导致“末端服务”无效,社会组织以安全或安宁为理由阻隔“末端服务”的现象仍然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治理。只有将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和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义务都纳入社会法的调整范围,阻隔“末端服务”的现象才有可能消除,“最后300米”的问题才有可能解决。
此外,快件涉及的国家安全、快递必备的基础设施、运输条件、运输工具、末端网点建设等在此次立法中要么作为“公事”由国家机关管制,要么作为“私事”由快递行业自行解决。实际上,上述问题都由国家机关管制不一定好,可能最终会导致形式主义盛行。如果这些问题由快递行业协会管理,那么最终可能会导致“细节违法”成风。基于快递“快”的本质属性,纯粹规范主义的国家管制方式与纯粹功能主义的市场自治方式都有局限性。笔者建议,必须探索公私合作治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将此类问题作为社会法问题处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框架。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