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推进生态文明本应之义

  山东省司法厅、环境保护厅日前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成立山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这是山东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标志着该省环境损害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近年来,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在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的严峻形势下,改革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环境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倒逼污染环境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无疑意义重大。

  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登记管理机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总的来看,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受到质疑,导致环境损害司法审判证据采信困难,一些污染企业没有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直接的缘由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损害结果作为裁判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从机构质量、布局、数量上综合考虑。一方面,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同时,针对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另一方面,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发展、环境保护、环境修复的过程中,要实现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制度衔接,必须共同建立一套既为行政管理又为司法活动服务的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统一的专业资质、统一的执业资格和统一的执业规则。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构建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热点问题。由于环境损害发生后侵权责任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对哪些损害分别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受到质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审判中证据采信面临困难,对环境损害赔偿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此前“两高”及司法部、环保部针对环境损害鉴定发出的两个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下了规矩。对于建立健全良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切实杜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陷入“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象,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