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的法治意义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首宗扰乱法庭秩序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来与何某红被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具有极大的庄重性、严肃性。藐视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就是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不仅破坏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依法应予惩处。何某来与何某红夫妻目无法律,大闹法庭双双被判刑,是咎由自取,也是应负的法律代价,同时也充分说明,司法权威不容辱,法治尊严不容辱。

  司法实践中,尤其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一些当事人、案外人、旁听人甚至个别代理人,有的对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无知,缺少法律敬畏,如本案被告人作为案外人、旁听者,在法庭准备开庭尚未审理宣判时,就自以为法庭裁判不公,不听劝阻,辱骂法官、殴打法警、摔砸物品,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有的认为法不责众,故意起哄闹事;有的企图通过对法庭施压,达到非分目的。他们不听从审判人员劝阻指挥,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进行辱骂、殴打,严重干扰了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人身伤害。这些“闹庭”乱象,影响恶劣,危害甚深,理当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但毋庸讳言,严肃追究扰乱法庭秩序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对扰乱法庭秩序者多以教育劝诫为主,少有实质性的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制裁措施,这主要是受到了“以和为贵”的司法维稳心态影响。但司法的“委曲求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司法“软弱可欺”的认知误区,不仅不利于积极营造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庭秩序的法治氛围,也不利于法官权益保护和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对此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广州天河法院依法开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严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公开课,无疑具有积极而鲜明的法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