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新规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72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明确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规范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程序,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质量要求,强化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责任落实,增强了整个文件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据悉,《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18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废止。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了规范,2017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对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新要求。2012年以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先后发布施行,检察法律文书有了较大增加。此次,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最高检制定出台了《意见》。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修改主要涵盖八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归纳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二是明确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三是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四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主体作出规定。五是就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作出规定。六是明确法律文书说理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七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提出了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语言规范等要求。八是对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工作制度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法进行,有针对性,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自觉地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对于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各类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

  《意见》明确,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各级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责任制。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在说理方式上,应以书面说理为主,口头说理是书面说理的补充。对于不宜书面说理的,或者在办案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或者说理对象认可同意的,可以进行口头说理。《意见》还提出,各级检察院要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有条件的检察院要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