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司法厅18项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
本报讯(记者陈创中 通讯员江励丽)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司法厅将9项行政许可、6项其他事项以及3项行政处罚等18项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调整交接须在《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记者了解到,根据《决定》要求,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撤销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两项其他事项一并委托给广州、深圳市实施;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含新设、名称变更)事项由省厅给广州、深圳市开通省级权限,广州、深圳市以省厅名义直接向司法部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委托后,律师执业经历档案调档业务由广州、深圳市直接以省厅的名义向全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发函调取。此外,广州、深圳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证件打印权限、有关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申请权限、涉及律师管理、鉴定管理信息平台的审批权限等方面也作了适当的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要求,对3项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监管责任由两市承接部门承担,省厅通过不断完善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9项行政许可、6项其他事项,与承接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未经省厅同意,不得自行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