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
意见稿指出,政府机关和金融、交通等单位,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国防科工、食品药品等科研生产单位,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等,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若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意见稿提出,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专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制度。
意见稿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