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影片《伸张正义》中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辩护律师第一职业道德

“忠于委托人的利益”

    影片《伸张正义》是由诺曼·杰威森执导,阿尔·帕西诺主演,以刑事辩护律师为主线的美国剧情片,该片于1980年上映。在美国电影史上,此片算不上大成之作,但对于法律学人,尤其是从事刑事法律的实务者,却堪称一部必看的经典影片。

    片中的男主人公亚瑟·柯克兰是一名执业长达12年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生涯中,他坚守做人的道德与良知,不为金钱利益所左右。为使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他不畏强权、据理力争,甚至因在法庭上对冷酷的法官弗莱明挥拳头,被判藐视法庭拘禁一天。

    影片的最大戏剧冲突从法官弗莱明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展开,基于一些政治上的考量,这名法官指定亚瑟作为其辩护律师,并以毁掉亚瑟的职业生涯相威胁。在辩护的过程中,亚瑟发现这名法官的确实施了犯罪,但其伪造测谎结果和目击证人,而检察官掌握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将其定罪。

    亚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灵魂挣扎。如果他选择忠于委托人,履行保密义务,那么犯罪人将逍遥法外,他可以继续做受人尊敬的律师;如果他选择忠于自己的良心,揭露犯罪,那么可以将犯罪人绳之于法,实现正义,但他将因违反律师职业伦理而被吊销执照。亚瑟做出了选择,他在庭审中,眼含热泪为正义振臂高呼,大声痛斥弗莱明本应捍卫法律和人民,却成了残害人民的罪人,锒铛入狱是罪有应得。

    行文至此,也许有读者会为亚瑟鼓掌叫好,但在笔者看来,亚瑟是一个好人,但他不是一名好的辩护律师。他混淆了职业道德和自然道德的界限,他为了捍卫法律而呐喊却以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制度设计。

    辩护律师的第一职业道德是“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即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权益谋划、工作。就正面而言,所有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都要在诉讼程序中主张,尽职尽责搜集证据、分析适用法律,以实现当事人的无罪、轻罪、轻罚甚至免罚。

    影片一开场,亚瑟的委托人杰夫·麦卡洛因与一名重罪通缉犯同名而被逮捕,在监牢中,又因被栽赃重伤狱警而面临新的指控,公设律师建议杰夫认罪接受控辩交易,以离开监狱,此时杰夫已经丧失了6个月人身自由并饱受折磨,精神恍惚的他作了有罪供述。但宣判时,弗莱明法官代替原审法官出席,他并不知道存在控辩交易,判处杰夫5年监禁。杰夫的公设律师,在杰夫提供了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线索时,甚至不去核实和搜集证据,这是杰夫一系列悲剧的开始。而最终当法官宣布判处杰夫监禁时,他也没有基于交易而向法官抗争。

    亚瑟的同僚沃伦律师在亚瑟遇到紧急情况下代其出席拉尔夫?阿吉抢劫案的感化官报告审查环节,但他却认为这个案子“无利可图”,忙于处理佣金更为丰厚的合同审理事务。沃伦律师将阿吉的案子忘得干净,当他赶到法庭已经超过了预订的开庭时间。亚瑟交代沃伦关于阿吉的感化官报告有问题,务必将修改的内容呈给法官,而当法官问沃伦是否要对报告陈述意见时,沃伦竟然说没有意见,法官最终判处阿吉3年监禁刑,阿吉当场精神崩溃。亚瑟交代沃伦一定要告诉阿吉,晚些会给他电话,但当阿吉失控时,沃伦并没有转告亚瑟的话并对阿吉进行情绪安抚。绝望的阿吉被带回牢中半个小时后,就选择了上吊自杀。一个鲜活的生命戛然陨落,让观影者在震撼中沉思,辩护律师身上的重担是何其重大。

    辩护律师当然不能实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即使该行为符合一般人的自然正义观,是正派、公道的行为,但仍构成对“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职业道德的违背。换句话说,当自然道德与职业道德相冲突时,要以职业道德为优位。这一点颇具争议,也令很多辩护律师困惑不解或久久难安。

    影片中,亚瑟的良知告诉他,要揭露弗莱明的罪行,然而他又极度纠结,他明确自己作为弗莱明的辩护律师,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揭露行为直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违反律师职业操守。亚瑟在法庭上指控弗莱明时,他也许是理性,也许是冲动的,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他是迷茫的。影片最后定格在亚瑟脸上,茫然与无助,令人久久回味。在笔者看来,他之所以面临如此困境,是因为他混淆了职业道德与自然道德的界限。

探究辩护律师的法律制度定位

    辩护律师的法律制度定位即辩护人要站在当事人一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与强大的国家控诉形成对抗均衡,保障基本人权、避免冤假错案。

    每一名辩护律师都要坚守法律制度的定位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代言。因为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受法律保护,也享有知情、申辩和不被刑讯逼供等基本诉讼权利,而这些权利要通过辩护律师实现。

    试想一下,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如果没有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甚者,如果律师也站到他们的对立面来指控犯罪,谁又能保证这种局面不会被打破?

    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称,如果世界上没有坏人的话,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好律师。《最好的辩护》作者艾伦·德肖维茨在其著作中写道:辩护人要做到积极代理就必须将当事人合法利益置于其他因素之上,包括意识形态、职业和个人利益。你就是手术室里的外科医生,唯一的目标就是挽救病人的生命,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圣人还是罪人。

    可见,当自然道德与职业道德相冲突时,一名好的辩护人能够坚守法律要求辩护人所履行的职责,即使是牺牲个案正义也要维护制度正义,否则最终将有损法律权威,动摇实现正义的根基。就这一点来说,影片中的主人公亚瑟不是一名好的辩护律师。

    也许有的读者超脱于当事人的立场来评价,质疑辩护制度的正义价值。随着刑事法网的严密,刑事法学界的一个认知越来越为大多数人所认同,通过制度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障每一个潜在犯罪人的权益。

    从形式上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忠于委托人利益、忠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定位,从本质上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忠于法律。当然,辩护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任何贿赂法官、伪造证据以及帮助转移非法所得等行为,即使是为了委托人利益,也是有违辩护律师的法律信仰,是职业不道德的。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美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了解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即使是指控方未掌握的,辩护律师也负有保密义务,可以免除作证义务。我国《律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举例说,如果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委托人有尚未发现的漏罪,也不得向控诉机关揭发委托人的罪行。此时,辩护律师坚守他们曾誓言守护的法律,一个在辩护律师心中更崇高的存在——职业道德。

   (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